房產稅資質合作立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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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2-12-06 14:34

一、我國古代房產稅的歷史沿革

房產稅并非現代社會的獨特產物,有關房產的稅收在我國古代早已有跡可循,且為封建時期稅收體系中的重要稅種。在唐朝之前房產稅較為零散,其往往依附于其他稅種如財產稅、市稅,尚不具備獨立稅種之地位。一般認為,周朝的“廛布”為我國最早的房產稅。

二、我國現行房產稅概述

房產稅與房地產稅實為兩個不同的概念,我國房地產稅包括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我國城市的土地屬于絕對國有,使用者沒有土地產權。我國目前資質合作尚未全面開征自住房房產稅,現行房產稅主要是針對經營性房屋課稅。1951年8月政務院頒布《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1973年我國稅制簡化,將試行工商稅的企業繳納的城市房地產稅并入工商稅。1986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決定對在中國有房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仍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對內資企業和個人統一征收房產稅。由此,房產征稅上內外兩套稅制的格局正式形成。出于全國推行房產稅不符合實際且難度較大的考慮,上海、重慶二地自2011年1月28起開始施行房產稅改革的試點工作,房產稅自此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上海市房產稅的征收對象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征收稅率分為0.4%5和0.6%兩檔。重慶市房產稅征收對象有三類:第一,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第二,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該兩類根據建筑面積交易單價分為三檔稅率,分別為0.5%、1%、1.2%6。第三無工作戶口無投資人員所購二套以上房,稅率為0.5%。上海、重慶二地房產稅試點工作開展至今已十年有余,但由于稅率偏低、征稅范圍窄、市場供求關系等原因,房產稅不論是對當地房價抑或是稅收均未產生顯著影響,其施行效果也屢遭質疑。2021年10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試點期限為五年,以積極穩妥地推進房地產稅立法與改革,引導住房合理消費和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可見房產稅的出臺已然成為定局,只待時機成熟便可全國施行。

三、我國征收房產稅的必要性

(一)緩解地方財政壓力

眾所周知,稅收收入是地方公共財政收入的最重要形式,但當前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非稅收收入,其中出讓土地使用權而獲取的土地出讓金一直占據著較大比例。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沖擊致使我國經濟發展放緩,為給中小型企業紓困解難,政府出臺了力度空前的減稅降費政策,但由此我國財政收入也呈罕見下降趨勢,創40年以來新低,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182895億元,同比下降3.9%。在地方財政窘迫的情形下,通過加快賣地獲取收入來彌補財政收支缺口已然成為各地政府的慣例。2020年地方政府賣地收入創新高,全年地方政府性基金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高達84142億元,同比增長了15.9%。昂貴的土地出讓金一度被認為是房價居高不下的元兇,因此其也飽受指責。在此背景下,我國全面開征房產稅一方面必然會帶來龐大的稅收收入,從而保障地方政府擁有長期穩定的收入來源,極大地緩解財政壓力。正所謂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此政府提供社會公共服務就有了強有力的經濟支持。另一方面可以使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擺脫對土地出讓金的過度依賴,改善各類土地交易不透明、不規范的現狀,進而降低相關金融風險。因此,故房產稅的全面開征應提上日程。

(二)抵制投機炒房行為

曾幾何時,房地產行業掀起一陣炒房潮,部分人群持有投機和僥幸心理囤積房源,以期房價上漲之后再轉手獲利。近幾年,炒房行為雖有所減少但仍然熱度不減,中央到地方各部門接連合作采取一系列限購、限價等調控手段以期抑制過熱的房地產市場。在當前背景下,房產稅的開征可讓持有多套住房的人承受更重的賦稅壓力,進而打消部分人欲通過囤積住房、惡意炒房實現盈利的念頭,從而進一步促使房地產市場實現供需平衡,抑制房價的快速上漲,保障房地產市場的平穩健康運行。一言以概之,要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的美好愿望,住房就應當回歸其基本屬性,開征房產稅實乃題中之義和應有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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