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強和改進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建筑工程機構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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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10-28 14:20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是指具有資質的企業和組織及其具有資格的執業人員,運用專業的知識和技能,從事與消防安全工作密切相關的有償服務活動。目前,從事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主要承擔著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消防安全評估、消防技術咨詢、消防安全監測、電氣防火檢測等技術服務工作。近年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發展經歷了探索調整、引導發展及逐步規范幾個階段,行業已初具規模。截至2012年,本市共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25家,從業人員820余人。這些服務機構在為社會單位提供消防技術服務的同時也給消防監督工作提供了有力技術支持。然而,就目前的狀況來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發展依然存在著諸多困惑,對于其職能定位、發展方式及其管理模式,有必要做深入研究,進一步探索規范技術服務市場的辦法,使其更好地發揮作用。

社會化消防發展期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大力支撐當今社會,傳統和非傳統的消防安全問題互相交織,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火災風險明顯增多,社會消防安全倮障能力不適應社會需求、公眾消防安全意識不適應現代社會管理要求等狀況沒有根本改變,總體上仍處于火災易發、多發期,群死群傷的火災仍有可能發生。積極發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創新消防工作理念,完善管理機制,整合技術資源,改進制約消防工作發展瓶頸問題的有效措施之一。發展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完善社會消防管理體系的必然趨勢《消防法》在法制上確定了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消防管理模式,也奠定了社會化消防工作的格局。因此,消防工作的開展,既要發揮政府部門的職能作用,又要突出社會單位的自我管理意識,不能光靠消防部門來“單打獨斗”。

這類機構在目前實踐中,主要存在于司法鑒定領域,比如具有司法資格的價格鑒證機構協助核定火災損失,具有法定資質的科學研究機構進行火災原因模擬實驗、火災痕跡物證鑒定等。存在的問題法律體系尚不完善。以發展相對成熟的“消防設施檢測”為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是關于機構資質的原則性規定,第六十九條是規定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但《消防法》及其配套規章和技術標準卻沒有規定消防設施檢測機構由誰認定并授予資質,誰可以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業務,并且對消防技術服務的法律地位界定還不夠全面和具體。有些省份的消防條例,雖然提出了具體的消防技術服務建筑工程項目,但從消防技術服務市場的培育、發展和規范方面。

然而,我們在一定程度上依然遵循著帶有強烈計劃經濟色彩的社會消防管理機制,幾乎是以消防部門一家“自編自導自演”:消防機構發通知、列計劃、作部署、搞專項治理,希望在某一時間、某一階段、某一行業內消除火災隱患;一項項行政審批,依舊是計劃經濟條件下政府包攬企業事務的產物;一場場運動式的專項整治是部門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反映的是政府的意志,而不是社會消防工作的實際需要和經濟發展的需求。消防部門運用僵化、死板的規范,無窮盡地投入人力物力,包辦了本應由企業自身來完成、自己做主的各類消防工作,制約了企業的自主意識和改革意愿。最終,消防機構疲于奔命,企業窮于應付,社會責任制作用難以有效發揮。

規范和加強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是推進社會消防管理創新,深入貫徹《消防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消防行政管理效能和公共消防服務水平,提升消防科技含量和社會火災防控能力的必由之路。上海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建設情況為適應上海深化改革開放,加快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需要,根據上海市政府有關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上海市消防局于2003年起,對消防行政審批制度進行改革,即在消防設計審核方面,由原來公安消防部門審核全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改為公安消防部門審核10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單體20000平方米以上一類高層建筑、地鐵隧道市政工程、石油化工企業等8類大型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小型變配電站、門衛等6類小型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實行簡易審批(建設單位將設計圖紙送到消防接待窗口辦理消防審批手續,消防人員予以當場審核后發給統一制作的審核意見書),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委托審圖機構進行技術審查,消防機構予以備案和抽查。

要讓消防工作遵循客觀發展規律,回歸到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軌道上來。根據社會各主體職責,把發現、整改火災隱患等應該由企業完成的工作還給企業,社會單位實行“消防安全責任自負、隱患自除、風險自擔”的工作運行機制;把大量專業技術工作及社會公益性事務讓渡給社會中介組織,發揮社會技術服務的力量;而建筑消防部門則將精力集中在消防立法、規范標準制定上,形成具有政策性和預測性的宏觀管理模式。發展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轉變部門管S職能的內在要求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規律決定了市場是社會資源有效配置的主體,要求政府完成職能的轉變?!度嫱七M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三優先原則,能夠自主解決、市場競爭機制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自律解決的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不要通過行政管理去解決。所以,消防部門的管理也必須打破一元結構下包攬一切的格局,實現從“全能型”向“服務型”的有效轉變??v觀消防部門,長期以來沿襲著行政審批、技術審査、事后監管一把抓,既當政策的制定者,又當政策的執行者,不僅前期工作牽扯大量精力,也不利于后期的常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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