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資質掛靠借用資質的危害性真的很嚴重嗎?

139
發表時間:2020-06-08 09:30

隨著建筑行業發展快速,“粵港澳大亞灣區建設”和“一帶一路”落實、推進,為我國的建筑行業市場帶來了巨大的發展空間。據國家數據統計顯示,2017年末,城鎮化率為58.52%。在十三五規劃化時提出,2020年城鎮化率將達到60%,預計到2030年將達到70%左右。建筑行業市場巨大,一個建筑企業如果想承接施工項目,那么企業就需要有相對應的建筑資質。沒有資質,是不可以承接施工項目的,也是不合法的。資質對于一個企業來說既是實力的證明,也是承接項目的前提;否則即使這個企業有可以承包項目和施工的能力,如果沒有資質,也是不能接到相對應的工程的。

由于新創的建筑企業,缺乏經驗和流程的熟悉度,申辦資質都比較困難。對此會有兩個選擇;由于項目緊張,短時間自己又申辦不下來;很多企業會選擇掛靠,那么掛靠的弊端你又了解多少?工程資質掛靠行為是法律禁止的行為,那么建設工程掛靠的企業要承擔什么法律后果呢?

被掛靠方的風險:

1.掛靠協議無效,承發包合同無效;

2.受到行政處罰的風險,比如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

3.施工中發生的質量、工期、安全、工傷、農民工工資支付等問題都會承擔相應的責任,特別是工程驗收后質量問題風險。

掛靠方的風險:

1.掛靠協議無效;

2.工程款被被掛靠方截流的風險;

3.被掛靠公司因資金鏈斷裂、破產、訴訟糾紛等資產被法院凍結、強制執行導致工程款不能收回的風險。

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被掛靠企業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吊銷資質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掛靠方與掛靠方雙方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被許可人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一、二項: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第八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住建局:建筑市場六類行為違規企業將被實施信用聯合懲戒(含掛靠、出借資質、違法分包等行為)

友情鏈接

 聯系地址:成都金牛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蜀西路46號9棟9樓901號     監督投訴電話:13881882208(微信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