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筑項目施工資質合作因借用資質而導致關系無效的法律責任125
發表時間:2020-05-21 09:36 《合同法》五十八條對此做出了規定,即因無效合同獲得的相應財產,應當及時的返還,如果不能返還、不必要返還,則對其進行折價補償。在該合同中,存在過錯方應當賠償損失,如果雙方都存在著過錯,則各自承擔對應責任。基于這一規定,建筑行業中的施工資質合作,如掛靠關系中,被掛靠人應當將違法所得返還給掛靠人,而掛靠人應當依據協議之規定,對債權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上繳了的相應稅款而言,其屬于掛靠工程建設項目應繳稅款,因此不予返還。 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筑項目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筑活動的資格,但不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備與建設項目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是往往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掛靠人需向被掛靠企業繳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并且需要承擔被掛靠企業派駐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的薪資;被掛靠企業只是以自己企業的名譽對外簽定總承包施工合同及辦理相關手續,雖然收取管理費但不對施工項目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擔工程工期、質量、安全及經濟責任;掛靠人的經營方式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掛靠人一般沒有相應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掛靠人對外往往以被掛靠人的分支機構或代表的身份出現。 違法雙方就工程施工質量問題的法律責任基于最高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可知,掛靠人、被掛靠人都應當列入共同訴訟主體范圍,發包方應當對因工程施工質量問題而提出的相關訴訟請求,與掛靠方一并承擔連帶責任。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工程項目建設方、被掛靠人之間,屬于工程建設合同的共同主體,掛靠人是這一工程項目的實際施工建設者,工程施工質量問題產生以后,必然要與掛靠方施工行為、被掛靠人出借資質等行為存在密切的因果關系。需要說明的是,工程項目建設施工過程中,出現可嚴重的質量問題時,無論合同是否有效,借用資質雙方的侵權責任都是客觀存在的,因施工質量問題所造成的民事責任,不受主體資質的瑕疵影響。 借用資質人與第三人因建筑材料合同問題產生的法律責任實踐中,如果借用資質人以自己名義與建筑材料銷售方簽訂買賣合同,權利義務應當由其自己承擔,一般不應溯及掛靠關系這一基礎。 掛靠作為規范和整頓建筑市場活動中治理的對象,卻經常出現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文件中。司法實踐與行政管理之間的脫節是掛靠問題難以有效解決的原因之一。工程掛靠行為的含義所謂掛靠,一般是指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企業出借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給不具備資質或資質等級不夠的建筑施工方,并允許以其名義對外承攬工程施工任務,并定期向該建筑企業上交一定費用的行為。在實務中掛靠雙方,為了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掛靠人往往以被掛靠人的分支機構或委托代理人(如項目經理、工地負責人)等名義出現。掛靠行為在工程施工的兩個階段中發生,即工程承攬與招投標過程的掛靠和施工生產過程的掛靠。掛靠的主體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可以分為兩類:自然人,即通常所謂的包工頭或者施工隊伍的負責人;施工企業,即不具備相應資格的施工企業。 掛靠的形式具有多樣性、可變性和隱蔽性。具體的形式有:個人掛靠企業;低資質企業掛靠高資質企業;當地企業掛靠外地企業;外地企業掛靠當地企業等等。 工程掛靠行為的特征因我國法律對掛靠沒有明確的規定,故要了解工程掛靠,就必須從其表現出的客觀事實來分析其法律特征,該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