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資質合作中建筑資質掛靠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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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5-21 08:59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產業部門,為全社會和國民經濟各部門提供最終建筑產品。近年來,隨著國家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措施以及財政刺激經濟的“四萬億”計劃的出臺,國家基礎建設不斷加大,建筑業也隨之蓬勃發展。然而建筑市場的不規范操作問題也自然暴露,一些違法違規現象時常發生。尤其掛靠經營問題日益嚴重,成為建筑業的最熱點問題。因此,建筑業企業必須對掛靠經營的特征、表現形式、法律規定、法律風險等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并且做好各項控制與防范措施。

掛靠人不具備資質或資質不夠而利用了有相應資質的建筑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接工程,其主體資格存在缺陷。資質是建筑企業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體現之一,它不僅代表建筑企業工程施工的能力,也代表該企業民事責任的承擔能力。因此法律明令禁止無資質或資質不夠的民事主體承接建筑工程,但是部分民事主體在利益的驅使之下,通過利用他人名義承接工程的方式來規避法律,達到謀利的目的。

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其主體資格合法。因此形成了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需求,雙方為謀取各自的利益而共同規避法律、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近年來,隨著為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建筑行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同時也存在著一系列問題,比如借用資質、轉包以及掛靠等現象非常的普遍,尤其是借用資質行為成為當前國內建筑行業發展的重大桎梏。因此,在當前的形勢下,加強對建筑行業借用資質行為法律問題的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

工程資質合作“掛靠”在現實的法律體系中沒有規范的法律術語,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四十三條作了程序性的規定。何謂掛靠,通常是指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或資質低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或資質高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并向其繳納管理費的行為。

法律規定的漏洞1998年開始實施的《建筑法》明令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同時,2000年1月實施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當前建筑行業借用資質行為分析對于建筑行業而言,借用資質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人自身沒有建筑施工資質,為了獲得建筑經濟效益、規避法律,通常會在形式上“下功夫”,比如掛靠、轉包等經營模式。從表面上來看,這些行為似乎都是合法的,但深入研究發現,這些行為都是在偽裝自己。以掛靠為例,實踐中常見的形式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聯營方式。在掛靠人、被掛靠人之間簽訂一份私下的聯營合同,雙方約定在工程承攬中實行聯營合作。在此過程中,掛靠人為整個工程項目建設提供信息資料,以被掛靠之名,參與市場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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