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掛靠的幾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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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5-08 09:44

建筑業企業資質掛靠,從其內涵上來,是指沒有相應建筑業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并向該企業交納相應管理費、被掛靠企業對承攬的工程并不進行實際管理的行為。從法律的層面上講,就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組織利用企業法人的資格和資質,規避國家法律法規,利用所掛靠的企業法人的資格和資質獲得自身難以取得的交易信用與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掛靠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給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工作帶來一定難度,同時也給建筑市場參與各方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工程質量安全難以保證,必須引起行業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

1資質“掛靠”的表現形式

(1)“借用資質型”。掛靠人為法人,自身有資質,但達不到建設項目的要求,于是掛靠高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然后直接組織施工。

(2)“內部承包型”。掛靠人為自然人,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資格,掛靠到符合建設項目規模體量要求的施工企業,由該施工企業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這種掛靠有兩種方式:

1) 掛靠人有建造師執業資格,被掛靠施工企業任命或聘用掛靠人為其員工,雙方簽訂內部承包合同,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為項目施工負責人;

2) 掛靠人沒有建造師執業資格,由被掛靠企業派出掛名項目負責人,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雙方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約定由掛靠人承擔該工程項目的全部經濟責任,負責組織施工所需的人、財、物及施工管理職責,被掛靠施工企業則負責處理與業主、監理等其他單位的對外事務,并且約定由掛靠人須向被掛靠施工企業繳納內部承包管理費。施工時該項目負責人根本不出場,這種資質掛靠的方法更具隱蔽性,往往中標后都不知道誰是真正的項目負責人。相比“借用資質型”而言,“內部承包型”掛靠顯然更具隱蔽性,在現實中也較為常見。

2資質“掛靠”的特點

(1) 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筑活動的資格,但不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例如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包工頭或者掌握了一定社會關系資源的企業,他們要么完全沒有施工資質,或者僅有專業資質或勞務資質,或者僅有低級別的總承包施工資質,根本無法參與只有高等級資質施工企業才能入圍的工程投標。

(2) 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備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標的暗箱操作導致其自行投標并中標的機會幾乎為零,因此施工企業需要和有實力并且有關系的掛靠人進行“合作”。

(3) 被掛靠企業在投標過程中所需繳納的投標保證金,以及中標后需要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履約保函所需資金,均由掛靠人負責籌措并以被掛靠企業名義繳納。

(4) 掛靠人需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并需承擔被掛靠企業派駐施工現場的幾個管理人員的工資。一旦被掛靠的施工企業與掛靠人達成所謂合作協議,則被掛靠企業以自己名義對外訂立總承包施工合同以及辦理有關手續,但被掛靠企業基本不對實際施工活動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幾個管理人員,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一定都約定被掛靠企業不承擔工程的工期、質量及安全責任,且由掛靠人自負盈虧。

3資質掛靠的危害實踐表明,資質“掛靠”的實質是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危害十分嚴重。

(1) 所承包工程在質量、安全、施工進度等方面難以保證。掛靠人及其組成的掛靠群體,在技術、設備、施工組織能力等方面難以滿足工程的要求,施工條件簡陋,管理水平落后,帶來諸多質量安全隱患。

(2) 由于掛靠人用的是被掛靠人的名義,在施工組織管理的全過程中所產生經濟往來的民事行為都是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實施的,一旦發生糾紛或對外債務不能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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