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資質合作違約行為,歸責原則和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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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5-08 09:20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稱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簡稱施工合同,他是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施工合同確定了工程實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工程施工過程中雙方的最高行為準則。由于我國目前的工程合同管理整體水平較低,合同意識淡薄,合同約束力不強,導致施工過程中很難嚴格履行合同,違約行為比比皆是。因而,對工程合同中的違約責任進行探討顯得及為重要。

1違約行為

1.1違約行為形態違約行為,簡稱違約,一般表現為實際違約和預期違約兩種形式。實際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通常表現為履行不能、履行遲延、履行不當和履行拒絕等類型。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合同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既有聯系又相區別:兩者都發生在有一定履行期限的有效合同之中,無效合同根本不存在違約。但預期違約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而實際資質合作違約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后。前者是預見性的,存在有可能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潛在威脅,而后者則已經發生,并實際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違約行為形態預期違約明示毀約默示毀約實際違約履行不能履行遲延遲延受領遲延給付履行不當瑕疵給付加害給付履行拒絕違約行為形態體系

1.2施工合同中的違約行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違約行為主要包括發包方違約和承包方違約兩種形式,結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管理實踐,雙方最常見的違約行為可歸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違約行為發包人違約行為承包人違約行為

(1) 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 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2歸責原則和免責事由

2.1歸責原則民事責任包括侵權責任和資質違約責任,其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兩種。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應當以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依據,有過錯就承當民事責任,無過錯就不用承擔民事責任,我國現行法律中采用這一原則的主要是侵權責任。在《合同法》中,考慮到違約責任的性質和國際公約的經驗,為了適應合同法的發展趨勢,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由過錯責任原則發展為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當事人有不履約或履約不符合約定的違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論違約方主觀上有無過錯,違約方如要免責必須有法定的免責事由。

2.2免責事由《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工程實踐中,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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