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質掛靠中施工掛靠應具備相應施工業務要求資質條件72
發表時間:2020-03-02 09:49 施工掛靠指不具備相應施工業務要求資質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具備相應施工業務要求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業務的行為。《建筑法》第26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利用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建筑市場管理規定》第16條規定:“承包方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標準的經營范圍承包任務,不得無證承包或未經批準越級、越范圍承包。”根據以上的規定,施工掛靠是非法的。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施工掛靠的現象相當普遍,而且引起了一系列包括施工質量、施工工期、工程造價等各種糾紛,造成了建筑市場的混亂。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建筑市場出現一種現象: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一定能找到施工業務,能找到施工業務的某些單位和個人而沒有相應資質條件。按照有關規定,這些單位和個人不能承攬相應的施工業務。但施工業務帶來的經濟利益對這些單位和個人有很大的吸引力。 為了能承攬到施工業務,這些單位和個人會通過借用、聯營、內部承包等多種途徑企圖獲得施工業務要求的資質,而具備施工業務要求資質條件的某些施工企業出于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的考慮或管理方面出現的漏洞,將施工資質借給不具備施工業務要求資質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這樣就出現了施工掛靠,使這些單位和個人能順利承攬到施工業務。施工掛靠的形式很多,但總的特征是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只負責收取掛靠者的施工管理費,對掛靠者承包的施工項目沒有實質性的管理權力,對施工項目的管理只停留在形式上,不能采取實質性的管理行動。對施工項目的實質性管理權掌握在掛靠者手中。 施工資質掛靠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三種:借用、聯營、內部承包。施工掛靠是以一種不正當的方法與手段、以表面“合法”的形式、達到承攬施工業務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行為。它對社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施工掛靠的存在使得《建筑法》、《建筑市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實施成了一句空話,造成了有能力的企業承攬不到施工業務,無能力的個人和企業能攬到施工業務。施工業務的獲得不是以施工企業的資質能力為標準,而主要依據各種社會關系,這嚴重沖擊了建筑市場的管理法律法規,造成了建筑市場的混亂。例如:甲、乙雙方之間產生包括施工質量、施工工期、工程造價等各種糾紛。 資質是判斷一個施工企業承擔施工任務能力和大小的標準,是施工企業綜合能力的體現。掛靠者沒有被掛靠者的資質,其技術力量、管理能力、經濟實力等均沒有達到被掛靠者的標準。在承擔施工任務時不能按被掛靠者的要求進行施工,施工的質量、工期、造價均不能達到被掛靠者的標準,甚至出現“豆腐渣”工程。這樣,在甲、乙雙方之間會產生各種包括施工質量、施工工期、工程造價等糾紛。糾紛的出現,不能保證施工項目的順利進行,給甲、乙雙方都帶來損失。 施工掛靠的防治施工掛靠以經濟利益為紐帶,涉及建設領域的方方面面。對施工掛靠的預防和治理必須各方面齊抓共管,形成防治施工掛靠的系統工程,將施工掛靠從根本上治理。 政府管理部門政府管理部門代表政府進行建筑市場的管理,在施工掛靠的防治方面起著主導作用。應加強執法檢查力度,在建筑市場秩序管理方面,我國已制定了許多的法律法規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市場管理規定》、《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政府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這些法律法規文件執行情況的檢查力度,保證這些法律法規文件得到真正的執行,從源頭控制施工掛靠現象的存在。加強對施工資質的審查。在招投標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階段等均要求施工項目承包者出具施工資質原件。目前,政府管理部門對施工資質原件也進行審查。不過在某些時候,這種審查流于形式。對懷疑有問題的施工資質原件,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