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業借用資質掛靠行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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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1-20 10:40

近年來,隨著為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建筑行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同時也存在著一系列問題,比如借用資質、轉包以及掛靠等現象非常的普遍,尤其是借用資質行為成為當前國內建筑行業發展的重大桎梏。因此,在當前的形勢下,加強對建筑行業借用資質行為法律問題的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

1、當前建筑行業借用資質行為分析對于建筑行業而言,借用資質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人自身沒有建筑施工資質,為了獲得建筑經濟效益、規避法律,通常會在形式上“下功夫”,比如資質掛靠、轉包等經營模式。從表面上來看,這些行為似乎都是合法的,但深入研究發現,這些行為都是在偽裝自己。以掛靠為例,實踐中常見的形式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聯營方式。在掛靠人、被掛靠人之間簽訂一份私下的聯營合同,雙方約定在工程承攬中實行聯營合作。

在此過程中,掛靠人為整個工程項目建設提供信息資料,以被掛靠之名,參與市場投標活動。并簽訂工程項目建設合同,而被掛靠人需要提供真實的名稱、資質材料以及投標中所需的各種公章和證件,并且要保證這些資信證明材料的真實性;當該工程建設項目建成以后,被掛靠人就會從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掛靠服務費。第二種方式是內部承包。所謂內部承包,實際上就是被掛靠人聘任掛靠自然人作為其內部人員,并委任其作為某一項目建設施工隊、或者項目部管理人員,二者簽訂一份內部承包合同或者協議,具體內容與聯營合同中的內容基本相同。實踐中可以看到,對于建筑行業中普遍存在著的掛靠經營等借用資質行為,無論采取怎樣的方式,其基本性質都沒有改變,都是相互借用資質證書的違法行為,其真正目的在于使無資質、或者低資質掛靠人,規避法律制約,以實現不可告人的目的。

2、建筑行業中的借用資質法律問題實踐中可以看到,建筑行業中的借用資質形式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尤其以掛靠形式為重,這對建筑施工質量、社會經濟效益的實現,以及建筑行業的可持續發展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因此,應當采用法律手段,對這些問題進行嚴格的控制,目前我國法律對建筑行業中普遍存在著的借用資質問題有了明確的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因借用資質而導致關系無效的法律責任《合同法》五十八條對此做出了規定,即因無效合同獲得的相應財產,應當及時的返還,如果不能返還、不必要返還,則對其進行折價補償。在該合同中,存在過錯方應當賠償損失,如果雙方都存在著過錯,則各自承擔對應責任。基于這一規定,建筑行業中的借用資質,如掛靠關系中,被掛靠人應當將違法所得返還給掛靠人,而掛靠人應當依據協議之規定,對債權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上繳了的相應稅款而言,其屬于掛靠工程建設項目應繳稅款,因此不予返還。

(2) 違法雙方就工程施工質量問題的法律責任基于最高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可知,掛靠人、被掛靠人都應當列入共同訴訟主體范圍,發包方應當對因工程施工質量問題而提出的相關訴訟請求,與掛靠方一并承擔連帶責任。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工程項目建設方、被掛靠人之間,屬于工程建設合同的共同主體,掛靠人是這一工程項目的實際施工建設者,工程施工質量問題產生以后,必然要與掛靠方施工行為、被掛靠人出借資質等行為存在密切的因果關系。需要說明的是,工程項目建設施工過程中,出現可嚴重的質量問題時,無論合同是否有效,借用資質雙方的侵權責任都是客觀存在的,因施工質量問題所造成的民事責任,不受主體資質的瑕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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