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掛靠為主的傳統施工資質合作企業又該何去何從呢?25
發表時間:2019-12-25 10:48 近幾年,隨著政府重磅出擊,建筑業的掛靠行為受到打擊,而且四庫一平臺的全面啟用和建筑業營改增改革,讓建筑資質掛靠之路舉步維艱,傳統企業如何轉型升級?那些 近幾年,隨著政府重磅出擊,建筑業的掛靠行為受到打擊,而且四庫一平臺的全面啟用和建筑業營改增改革,讓建筑資質掛靠之路舉步維艱,傳統企業如何轉型升級?那些以掛靠為主的傳統施工資質合作企業又該何去何從呢?
傳統掛靠企業轉型升級的方式如何把握?
一、服務能力提升
能夠為掛靠的項目提供各種服務的能力,例如:項目實施標準化管理指導,信息化服務平臺,在便于企業自身管理的同時從而降低企業運營成本。
二、管控能力加強
只有管控能力加強了,建筑質量才能有保證,建筑安全事故才能壓縮到最少,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的法律風險和稅負風險才能降到最低,企業才能長久而穩定的發展。
究竟什么樣的企業可以成為服務能力強、管控能力佳的新型建筑企業,主要從幾個方面判斷:
1、企業發展戰略調整:從一個以收取管理費為主的資質型建筑公司向專業化信息平臺企業轉型,未來更多向項目部輸出服務。
2、管理制度優化:面對新的戰略和管理模式,各類管理制度都要進行調整與優化,以適應新的行業模式。
3、標準化建設:標準化建設是作為企業總部各項工作的重點,也是難點,也是總部價值的重要體現,擁有一套完整而行之有效的施工建設模式,勢在必行。
4、信息化平臺搭建:信息化是支撐企業標準化落地的工具,也是企業服務與運營管控的載體,沒有實施信息化的企業都不能稱之為現代化企業。
三、建筑公司掛靠合法嗎
《建筑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筑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四、建筑公司掛靠的法律責任
掛靠經營關系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的承包合同,一般應以掛靠經營者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法意見》規定,對于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1、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不愿起訴的,施工人可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2、掛靠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掛靠協議無效。雙方應分別承擔過錯責任; 3、根據《建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掛靠的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所訂立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該施工單位與使用其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對建設單位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簽訂合同,則建設單位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4、施工企業具備相應的資質是承攬工程和簽訂承包合同的法定條件。因此,對于建設工程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應資質的,由于承包合同違法性的瑕疵不能彌補,應確認為無效。 5、以被掛靠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工程款如何結算取決于工程是否竣工驗收合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表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傳統掛靠企業轉型升級的方式如何把握?
一、服務能力提升
能夠為掛靠的項目提供各種服務的能力,例如:項目實施標準化管理指導,信息化服務平臺,在便于企業自身管理的同時從而降低企業運營成本。
二、管控能力加強
只有管控能力加強了,建筑質量才能有保證,建筑安全事故才能壓縮到最少,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的法律風險和稅負風險才能降到最低,企業才能長久而穩定的發展。
究竟什么樣的企業可以成為服務能力強、管控能力佳的新型建筑企業,主要從幾個方面判斷:
1、企業發展戰略調整:從一個以收取管理費為主的資質型建筑公司向專業化信息平臺企業轉型,未來更多向項目部輸出服務。
2、管理制度優化:面對新的戰略和管理模式,各類管理制度都要進行調整與優化,以適應新的行業模式。
3、標準化建設:標準化建設是作為企業總部各項工作的重點,也是難點,也是總部價值的重要體現,擁有一套完整而行之有效的施工建設模式,勢在必行。
4、信息化平臺搭建:信息化是支撐企業標準化落地的工具,也是企業服務與運營管控的載體,沒有實施信息化的企業都不能稱之為現代化企業。
三、建筑公司掛靠合法嗎
《建筑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督ㄖā访鞔_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四、建筑公司掛靠的法律責任
掛靠經營關系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的承包合同,一般應以掛靠經營者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法意見》規定,對于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1、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不愿起訴的,施工人可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2、掛靠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掛靠協議無效。雙方應分別承擔過錯責任; 3、根據《建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掛靠的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所訂立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該施工單位與使用其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對建設單位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簽訂合同,則建設單位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4、施工企業具備相應的資質是承攬工程和簽訂承包合同的法定條件。因此,對于建設工程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應資質的,由于承包合同違法性的瑕疵不能彌補,應確認為無效。 5、以被掛靠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工程款如何結算取決于工程是否竣工驗收合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表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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