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筑資質掛靠管理的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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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12-17 09:55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必須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歷經1984年的《建筑企業經營管理條例》,1989年的《施工企業資質標準》,1995年的《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年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至2007年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建筑企業資質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正規化的道路,但本文認為其中還有很多可商榷之處。

目前資質掛靠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限定經營范圍建筑業屬于第二產業,建筑企業的活動范圍限制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中的具體建設活動,即使是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1],也是向第三產業做了不大的延伸。這種限制,人為的割裂了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聯系,使得建筑企業的從業面窄,只能在建筑市場上尋求業務。許多建筑企業為了增加業務范圍,又以子公司的形式成立房地產公司、監理公司,增加了企業的管理成本和稅收負擔。

2、層次類別繁多2007年的《規定》繼續堅持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3個序列,為建筑企業的社會分工奠定了良好的基礎,34個層次85個類別也限定了企業只能在所申報的類別中進行建筑業務活動,不同種的資質業務范圍和內容不同,不得相互逾越;同種資質的企業只能在同類業務范圍內進行競爭,而不能憑借自己的能力在整個建筑市場上自由選擇,嚴重制約了有活力企業的發展空間。

這種模式下,第一,為了追求利潤,企業會盡量以現有實力承攬整個工程項目,然而受工程范圍與規模限制,業主要求企業或以聯合的名義投標工程,或者要求在工程內指定發包,人為導致工程肢解和招投標市場的混亂;第二,企業實力壯大之后有時為了獲得更多的市場競爭機會,就必須頻繁增加企業資質,浪費了人力物力,也增加了建設行政管理單位的工作量;第三,部分大型、特大型企業獨攬全部工程,然后通過轉包給“掛靠”的企業,導致建筑市場紊亂,出現有資質的不干活、沒有資質的在做實際工程的怪現象。

管理模式單一目前,資質管理實行的是政府為主導的管理模式,即企業按照其目前擁有的人力、物力、財力,以申報的形式獲得政府認可。其中部分資質序列的特級一級企業、一級企業的許可權在建設部,其他類別的認可部門為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這種管理模式優點在于政府統管,利于行業規范和執行統一的認定標準;缺點是忽視了我國地域差別,且造成了政府行政任務過多。同時,過多的企業的升級限制,導致有活力和發展潛力的企業發展不起來,而已經進入高資質等級的企業由于缺乏壓力,增加了企業惰性,致使一些企業不重視提高管理和技術水平,用出賣高資質的辦法(允許掛靠等)維持生計。一些新企業、小企業盡管在某些方面具有了一定的工程實力,但是由于受資質管理條件的限制,就采用大聯合、借職稱證等辦法攀附資質條件,更使建筑企業資質底層管理十分困難。

約束企業發展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高度發展,市場日益細化和分化,建設市場也不例外,建設企業可以通過市場化運作,低成本解決一些機械、設備甚至人員的租賃。以建筑企業為例,出現了大型的大規模的機械、設備、人員等租賃公司,建筑企業不再需要申報資質所要求的機械、設備等條件就可以從事施工。但是,現有的資質申報條件中卻有諸多要求,錯誤地導向了建筑企業一定要有大而全的建設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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