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的信用建設及建筑資質掛靠經營現象14
發表時間:2019-12-09 09:43
“掛靠經營”,就建筑企業而言,是指允許一個施工企業或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本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義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掛靠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自然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并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法律不允許掛靠行為,比如建筑業,此類行為容易造成工程質量出現嚴重的問題,安全有重大隱患,如果一旦發生糾紛,被掛靠企業成為被告,掛靠企業逍遙法外,所以,在建筑行業中歷來被我國的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禁止。 資質掛靠經營與內部承包的本質會計準則中所指的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必須具有投資和被投資的關系。建筑企業內部承包方式的頑強存在和效用,同其理論暨法律上的蒼白和漠然形成鮮明反差。目前推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制中出現所謂“只包不管”的問題,其實并不全是承包制度本身的問題。有人認為,“掛靠經營”是資質資源與項目和資金資源相結合的一種積極有益的形式。企業內部全額風險承包的承包人,與工程掛靠下的承包人,都是自籌資金,自負盈虧,自擔風險,都要向施工企業繳納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并享有項目經營自主權。差別只是在于,內部承包的承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而“工程掛靠”的承包人,則是外部人員。 當前我國建筑領域信用缺失嚴重,如虛假招投標、無資質單位掛靠、拖欠工程款等現象屢見不鮮,影響了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也阻礙了建筑企業的健康成長。作為建筑市場的主體,建筑企業如何建設企業信用?建筑企業信用問題的成因我國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整個社會原有的利益觀和有益的傳統文化受到物質利益的沖擊,新的商業道德和價值觀尚在完善中,同時建筑業諸多的內在矛盾和缺陷也是引發建筑企業信用問題的因素。缺乏有效的失信懲戒機制我國的法律法規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等,雖然都有誠實守信的法律條款,但仍不足以對各種失信行為形成強有力的規范和約束,針對信用方面的立法存在嚴重缺失。對建筑企業的失信行為,各地通常采用與資質年鑒掛鉤、進行標前提示等辦法實施懲戒,但這些懲戒措施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行政監管機構對市場主體的失信、弄虛作假行為的懲戒作用依然十分有限,同時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也很嚴重。 社會信用價值觀的扭曲,使得失信行為的社會輿論與道義的軟約束也失去了效力。建筑業的內在矛盾加劇了企業信用危機建筑業的產業管理體制、產業組織和市場運行等還存在許多與自身發展不協調問題,造成信用不良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基礎,而產權制度又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關鍵,因此產權問題是建筑企業信用問題產生的根本。建筑企業由于產權邊界不清晰、產權責任不明確,容易使企業產生信用缺失的風險,企業經營者無壓力、也無動力講信守信。當前國有建筑企業雖不斷深化企業改制,然而股權多元化法人治理結構尚不健全,企業內科學的管理體系尚不完善,組織運行還存在不少弊端,企業行為依然深受傳統體制的影響,制度障礙無形中限制了企業的信用建設,企業自身的信用意識和信用觀念也較淡薄。 作為充分競爭性行業,建筑業一直處于過度競爭狀態,這是因為一方面建筑市場嚴重供過于求,形成了“僧多粥少”的市場形勢;另一方面,建筑產業組織結構不合理,大型企業與眾多中小企業尚未形成專業化分工協作分層有序競爭的市場格局,企業西安/王亞寧韓佳明建筑企業的信用建設之間主要以低價競爭為手段,在市場上形成了惡性競爭。建筑企業采取非法的、不正當的競爭手段謀求生存和發展,建筑市場的結構性矛盾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業主作為建筑市場的需求者,其盲目投資、要求施工方墊資及拖欠工程款等不規范行為,嚴重地擾亂了建筑市場的秩序,導致建筑領域失信行為的連鎖反應。 建筑業是高風險行業,建筑市場要穩定運行必須有健全的保障機制來支撐,工程保險與工程保證擔保就是其中重要的制度。然而我國建筑保險市場的發展明顯滯后,長期以來建筑行業保險觀念淡薄,保險機構對于工程項目的保險制度不健全,各界對工程保險的執行也缺乏強制性的約束和規范。工程保證擔保在我國的發展也極不成熟。工程保證擔保實質上就是履行工程合約的信用工具,建筑市場在工程保證擔保形式、擔保機構培育和工程擔保監管等都還有待不斷地推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