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水利工程合作項目招投標的監督4
發表時間:2021-07-26 14:36 1.水利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水利建設項目多為公益性工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實施是在國家和地方政府計劃控制下進行的。各類工程項目,特別是大中型項目都要經主管部門和計劃部門審批,并要接受主管部門、計劃部門、監督部門的監督。投標單位必須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良好的資信。 (1)借掛資質“虛假中標”,違規分包轉包。在招投標過程中,有些施工單位本不具備要求的施工資質和能力,但為承攬工程,就通過社會關系和上交管理費等方式,借、租、買用他人資質或掛靠高級別企業參與競標,中標后再倒手轉包,或者未經招標人同意就把工程分包出去。這種謀利行為使工程每倒手一次,實際用于該建設工程的資金就會減少一部分。而幾經轉手后,招標單位對最終真正的施工單位的資信和能力已失去有效的監控,使工程質量難以得到保證,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 (2)千方百計賄賂,招、評標人偏袒。評標是招投標工作最關鍵的環節。在上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工作中,雖然也建立了評委專家庫,但由于評委數量相對較少,即使是隨機抽取,也總是在有限的一部分人中選擇,再加上所屬系統的投標人平時就注意與專家庫的評委們建立關系,并施以小恩小惠聯絡感情,雙方有一種良好的感情基礎,投、評標人很容易產生“心靈相通”,評委們也很容易產生偏袒傾向。 (3)資格審查不嚴,評標嚴重違反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個別法人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國家《招投標法》和國家七部委聯合頒發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辦法》的規定的行為,主要表現在:一是未按規定進行資格審查,如不審查投標人資格和資質原始證件,讓一些不符合競標條件的施工隊伍報名、購招標文件,參加競標。二是評委違規評標,如有的評委評標不堅持原則,評標帶有傾向性,對意向性投標人平分偏高;不指定評委復查有關資格、資質原件,致使出現個別不具備資質的單位私刻公章、偽造投標書而中標的現象。 2.加強水利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的思考 水利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如果存在問題,其危害性極大,這會為腐敗現象的滋生蔓延提供土壤和條件,嚴重影響水利工程建設工作的健康發展,影響水利工程的質量,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3.依照行政權力運行制度,推進水利工程合作項目招投標權力運行制度建設 行政權力運行制度是我黨開展反腐敗斗爭的成功經驗,是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有力保障,也是對現有制度進行完善的需要。因此,我們應參照行政權力運行制度規范地方上的水利工程項目招投標權力運行制度建設,制定符合地方實際的水利工程項目招投標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