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土地整理建筑合作概念的科學界定10
發表時間:2020-12-28 10:52 土地整理的內涵、不同國家和地區對土地整理的稱呼土地整理德國、土耳其、日本、韓國、瑞士、荷蘭土地重劃臺灣土地聯營澳大利亞、尼泊爾土地重置加拿大聯合開發法國、國內學者對土地整理的定義一是調整土地權屬單位之間的不利于生產管理的土地二是調整土地關系和組織土地利用馬克偉 ,。合理組織土 地利用 的調整 與治理 。 通過對土地利用環境條件的改善和生態景觀建設 , 消除土地利用中對社會經濟發展起制約或限制作用的因素 , 促進土地利用的有序化和集約化 。 王萬茂 , 。 、 國外對土地整理的定義 德國 土地整理是為了改善農業和林業的生產和工作條件 , 促進土地開發和農業技術進步 , 對鄉村地產進行重新規劃和調整 。 根據聯邦德國 《土地整理法 》, 土地整理建筑合作分為 種類型 常規性土地整理 、 簡化土 地整理 、 項 目土地整 理 、 加速土地合并和 自愿土地交換。 前蘇聯 所謂土地整理 , 是指為了實施有關土地法令和政府關于組織土地利用及保護土地的決議 , 創造 良好的生態環境和改善 自然景觀的一系列措施 。 韓國 土地整理是指利用基礎設施建設能帶來相鄰地段地價增值的原 理 , 對土地利用方式與土地收益分配進行調整的一種措施。 、 土地整理的內涵 土地整理的目的是為了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 , 對土地資源進行改造 、調整 、 整治 , 促進土地利用有序化 、科學化的提高 , 實現土地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 土地整理涉及到 自然 、 社會 、 經濟 、 工程等各個方面 , 橫跨眾多學科領域 , 是一項系統性和實踐性極強的系統工程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 、 公眾參與程度提高和環境保護意識增強 , 土地整理的目標逐漸從單一性向多 目標轉化 土地整理不僅僅是改進農業 生產條件和 居住條件 , 還包括土地權屬和土地收益的調整 。 區域土地利用形態,是指一個區域在特定時期內由主要土地利用類型構成的格局。區域土地利用轉型,即區域土地禾IJ用形態在時序上的變化,其實質是土地利用變化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它通常與經濟和社會發展階段的轉型相對應。土地利用是社會的一面鏡子,土地利用形態在某種程度上就象GDP一樣,是反映社會發展的一個指標。目前,我國城市土地利用結構遠未達到優化的水平,農業土地利用的規模不經濟,已成為農業比較效益低下,從而使市場經濟下耕地不可避免向非農用地轉移的決定因素,這些問題都可通過土地整理加以解決,我國未來土地管理的任務會更多的在“土地整理”方面。我國土地整理的根本任務是形成合理、高效、集約的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對土地的需求。我國地域遼闊,社會經濟發展程度存在明顯的區域差異,正是因為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的這種區域差異,它將導致在同一時段內含有不同的土地利用轉型階段。大多數區域的土地利用形態都要經歷一些發展階段,即經過一段時期的持續變化后,直至與其它類型之間達到一個新的平衡。因此,我們在制定有關土地整理的目標、模式及政策的過程中,也要充分考慮待整理區所處的土地利用轉型階段,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這些階段是區域發展進程中必須要經歷的。然而,通過實施土地整理,調整用地結構,加快社會經濟的發展,可促使區域土地利用轉型階段的轉變,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區域土地利用轉型與土地整理國土資源部土地整理合作中心國土整治研究室!北京100035區域土地利用形態,是指一個區域在特定時期內由主要土地利用類型構成的格局。區域土地利用轉型,即區域土地利用形態在時序上的變化,其實質是土地利用變化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它通常與經濟和社會發展階段的轉型相對應。 典型國家或地區土地整理的模式與經驗、德國土地整理目的初始目的為改善生產條件 , 提高農業質量 , 滿足機械化耕作的要求之后隨著經濟的發展 , 為建設準備土地和將因建設打亂地塊重新規則化 。 現在則是加強對 自然環境和景觀的保護 , 進一步改善人們的生存環境 。 內容 合并土地 合并分散零亂地塊 , 使之達到路網相通 、 形狀規則 、 面積適度 、 有田間排灌設施 。 村鎮改造 對舊房屋和建筑物的維修 、 保護和改造 改善和增設村內公共設施 , 改善村內交通狀況 增設大型農機具停放場和飼料貯存庫 對 山區和低洼易澇區增設防洪設施 , 修繕 、 改造閑置庫房 在風景區修建旅游設施 。 開辟建設用地 采用土 地調整措施 為工 業 、 住宅 、 街道 、 公共設施準備土地 。 公共建設用地 為大型公共建設如高速公路 、 運河等進行土地調整 。 景觀的塑造和保護 保留原有的自然景觀 , 修復或增設工業建設中已受影響或破壞了的自然環境和生態環境 。 森林土地整理 保護森林資源 、 自然景觀和生態系統平衡 。 特種經濟作區的土地整理 主要指種植葡萄 、 啤酒花等作物 的地區 , 需要改變老的分散經營的方式。 地籍更新測量 原有的地籍數據和資料變更 , 須 進行全面的更新測量 。 德國土地整理的機構設置 土地整理局 州最高權力機構 。 負責規章與規則制訂并實施 監督過程和聯合會 的活動 經 費和法律責任。 土地參加者聯合會 整理區域范圍內的全部地產所有者和土地整理期間的全部合法建屋權人共同組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