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質合作掛靠的弊端你了解嗎?資質掛靠危害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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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6-03 09:34

“掛靠”作為一項在建設工程發承包活動中非常常見的工程實踐之現象,因具有操作的隱蔽性、各方主體的意會性、司法態度的曖昧性以及與轉包等違法現象的易混淆性,導致人們經常難以對其精準識別,亦導致司法實踐中對與“掛靠”行為相關聯之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裁判產生混亂。

積極對建設工程掛靠法律糾紛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具有重要意義,能夠及時明確合同的責任以及義務,減少糾紛的出現,保證建筑施工工作順利開展。在糾紛處理過程中,工作人員應該以相應的法律法規為基礎,對掛靠合同進行認定,在此基礎上依據相應的原則對掛靠糾紛案件進行處理,才能保證糾紛處理的合理性。

資質掛靠糾紛案件處理工作中,需要遵循的原則包括:合同相對性原則、利益衡量原則、例外原則。

所謂的合同相對性原則主要指的是:合同簽訂一方能夠以合同為基礎向合同簽訂另一方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主要涵蓋合同主體、內容、責任相對性

掛靠糾紛處理中,第三方在行使權力時也要遵守該原則,同時,該主張何掛靠人以及被掛靠企業之間糾紛處理的結果不會相互影響。

所謂的利益衡量原則主要指的是:掛靠糾紛處理中,掛靠人、被掛靠單位以及第三方三者之間發生了真實的利益沖突,在利益位階定位工作中應該將社會利益、主流價值情況、利益衡量標準等內容進行結合,將利益協調犧牲最小化作為主要目標,然后開展價值衡量;

所謂的例外原則主要指的是: 掛靠糾紛處理中,存在兩種特殊情況,一種是掛靠人自身有良好的建筑資質,并且實際承包工程和掛靠人自身資質等級吻合,此時不能認定該工程承接存在的掛靠協議無效。

原因是:建筑資質是建筑安全的根本保證,掛靠人自身的建設能力、安全措施能夠承包該工程,所以,即使出現資質假借問題,也應該認定該掛靠協議有效。

另一種掛靠形式,資質合作該掛靠形式由被掛靠企業提供施工圖紙以及施工管理,并且由施工單位和掛靠人直接進行工程結算,此時,掛靠人已經融入被掛靠企業的工程管理中,即使雙方在交管理費方面存在掛靠協議,也應該認定該掛靠協議有效。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制的對象是以下兩種行為,即施工企業用其他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以及施工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一般來說,買賣合同只是買賣雙方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和合同以外第三人無關。如果掛靠人使用自己名義對外簽訂買賣合同,應該及時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不能涉及到掛靠關系。如果掛靠人使用被掛靠單位或被掛靠單位分支機構的名義對外簽訂買賣、借貸合同,那么時合同雙方主體是被掛靠單位業與第三人,被掛靠單位應該承擔的責任。

上述兩種行為在建設工程發承包活動中非常常見且被俗稱為“掛靠”,但《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并未將其抽象定義為“掛靠”【不過全國人大法工委編寫的《建筑法釋義》中將借用\出借資質行為直接稱為“掛靠”】;直至住建部2014年印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首次將“掛靠”作為規范的術語予以提出,并在住建部2019年印發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將其正式定義為:“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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