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資質掛靠借用資質的危害性真的很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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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4-29 09:51

  掛靠是指沒有資質的施工人或資質低的施工人(即掛靠人)借用有資質或資質高的施工企業(被掛靠人)的名義承攬工程并向其交納管理費的行為。這里的“借用資質”既包括沒有資質的個人、單位向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借用資質,又包括低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向高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借用資質以求與建設項目要求相適應,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掛靠”。 即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實際施工人。

掛靠人一般沒有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筑活動的資格,但不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往往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向掛靠人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對外訂立合同以及辦理有關手續,被掛靠人完全不履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不對實際施工活動實施管理,所謂的管理費實際上是掛靠費。

  在“掛靠”施工法律關系中,有三方當事人,是一種三方當事人的三角關系,這三方當事人是:發包方、被掛靠人(出借資質證書一方)、掛靠人(借用資質證書的實際施工人)。在這三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如下三種法律關系:發包方與被掛靠人之間的名義施工合同關系、發包方與掛靠人之間的實際施工合同關系(尤其在發包方對掛靠知情的情況下)、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無效經營合同關系(無效分包、轉包關系)。

  人員社保是“掛靠”整治的突破口,已有資質的建筑企業自查的必要事請就是注銷社保有問題的建造師。那么新辦資質的企業,一定要警惕無社保、多家社保、社保不一致三大問題。
按照以上條件這幾項問題社保之后,想找到合適的建造師就難上加難了。如果未能及時匹配到符合條件的人才,建筑企業很可能錯失資質,乃至錯失項目,對于辛苦辦下來的資質,以及錯失項目有種得不償失的感覺。

建筑資質掛靠是建筑行業常見的現象,已經成為施工企業之間見怪不怪的一件事情。然而最近兩年從中央到各省份,動作頻頻,連番組合打擊建筑資質掛靠,讓資質掛靠變得難上加難!那建筑資質掛靠的危害有哪些?

1、擾亂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掛靠人依靠與工程甲方或者招標代理的關系,使招標文件設計有利于掛靠人所掛靠的企業,許多技術、資金實力雄厚的企業無法通過合法競爭中標,導致招投標不公平競爭,從而打擊了守法企業的投標積極性,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2、項目監管難度加大

由于掛靠人用的是被掛靠人的名義簽訂合同,掛靠人處于幕后,各種違法行為更加隱蔽,監管的難度增大。同時,在建設管理的全過程中所產生經濟往來的民事行為都是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實施的,各方面的監管往往難以到位。

掛靠人為爭取建設單位和被掛靠單位的信任,不惜以金錢開路,拉關系走后門,敗壞社會風氣,成為滋生腐敗的源頭。

3、工程質量和安全難以保證

掛靠人在技術、設備、施工經驗、經濟實力和組織能力難以滿足工程的要求,施工條件簡陋,管理水平落后,大量違規施工,帶來諸多安全隱患。建設過程中沒有按要求施工,工程質量必定難以保障,往往導致“豆腐渣”工程和“半拉子”工程的出現。

杜絕“掛靠”行為的對策:

1、加強審查監督

一要加強資格審查。進入招投標階段,招投標管理部門要加強投標企業的資格審查工作,對投標企業的項目經理的真實身份和執業資格要認真審查。二要加強過程監督。在開標時要求投標單位的項目經理必須到場參加開標會議,以便在評標時隨時接受評標委員會的質詢。三是加強現場管理。在施工過程中,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人員對建設工程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并記錄備案。

2、完善相關制度

一是身份對應制。在制定招標文件時就明確要求法人授權代理人為投標單位正式聘用一年以上人員,并提供投標單位為該代理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上年度社會保障金復印件,以便審查。同時,對掛靠行為明確界定。在招標公告中明確界定關于項目經理不到位、掛靠施工的定義規定,對兩名(或三名)以上主要管理人員不到位,亦視為掛靠施工,對掛靠施工明確處罰規定。

二是投標保證金制。在投標時要求各投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必須使用銀行匯票或轉帳支票,并且是從本單位匯出,對采用現金、銀行保函等其他結算方式的,一律拒收投標書。

三是證件保管制。在開標時要求投標單位的項目經理必須到場參加開標會議,以便在評標時隨時接受評標委員會的質詢。一旦中標,項目經理證交由招標管理部門保存,直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返還。

3、加大打擊力度

要加強綜合治理的力度,部門聯動齊抓共管。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機制和懲戒制度,一旦發現資質“掛靠”,給予降級直至吊銷掛靠雙方當事人的資質等級和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資格,將被掛靠企業記入不良行為黑名單中予以公示,視其情節,取消一至三年的市場準入,并沒收其非法所得;對“掛靠”的自然人要進行經濟處罰,使其得不償失。司法機關要加大對資質掛靠的打擊力度,對因“掛靠”導致的司法糾紛,嚴懲不貸,絕不手軟。

4、加強信息公開

將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結果、中標人等事項在信息網上公示,實現社會監督與行政監督有機結合。把信息公開與誠信體系建設相結合。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資料庫,將投標行為、履約表現、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商業賄賂納入建設項目的誠信記錄內容,以等級評價的方式來予以公開,構建以信用評價為核心的招標投標誠信體系,發揮信用信息在資格審查等活動中的基礎性作用。對于有不良誠信的企業要用準入制加以限制,對于長期誠信不良的企業實行“黑名單”制,取消其市場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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