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利工程合作施工中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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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4-28 09:41

1. 工程監理的現狀及問題

1.1縣(市)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中小型水利工程合作建設為主。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監理任務、程序和方法與大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理任務、程序和方法相同,都應該是組織結構合理、專業技術人員配置、數量滿足監理工作需要、能獨立完成監理合同的任務。但是在實際工程建設監理過程中,中小型水利建設項目的監理卻是另一種情況。

1.2監理程序不規范、監理深度不到位。

1.2.1高資質的監理企業隨處可見,投標時的資質也是高資質單位,但監理人員的配置,特別是總監理工程師的配置幾乎是有其名沒有其人,更談不上到位直接監理工程。大多都是由不具備監理能力的承包人在代理這項工作。

1.2.2專業監理工程師缺檔,一般的工地現場只有一名監理人員,這人也很少有監理資質,大多是剛從學校畢業的學生,缺少專業知道更談不是有豐富的監理經驗。也有一些是年紀已大的無證的人員,這些人相對來說是比前者強。

1.3監理隊伍職責不清、管理混亂??偙O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只是在上級檢查或是工程質監活動時接到通知后偶爾到現場,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是由現場監理人員一個人完成,監理資料則是由施工單位整理,監理員一人簽上總監和專監的名字。

1.4部分項目總監、副總監專業水平和能力薄弱,基礎驗槽等重要工序不能正確做出判斷。

1.5監理程序不夠規范。一般小型水利工程監理沒有設計交底和第一次工地會議。工程是在沒有進行設計圖紙會審的情況下進行施工,主要或關鍵部位施工時缺少有實際經驗的監理人員進行現場旁站,對施工中的實測數據或取樣不真實。

1.6工程變隨意性大。施工過程中隨意或任意進行工程變更,有些隱蔽工程在未經設計同意的情況下擅看自變更覆蓋,有些甚至處理不當造成完工后仍舊存在質量問題。

1.7監理資料和現場記錄不齊全、不真實,應付了事,對施工中發現的質量、安全事故及處理結果未能及時認真地記錄、處理,導致工程質量達不到設計標準,出現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后無法分析查找原因。

1.8合同管理不鍵全。工程變更僅憑施工單位要求,沒有監理的跟蹤資料真實其存在性。

1.9監理企業在投標時以能中標為前提,惡意性地壓低監理費用,中標后只能以減少人員或用低職稱人員充數,從而嚴重制約了監理隊伍的發展和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

1.10政府監督力度不強。水行政質量監督部門對水利監理企業的監督管理不到位,對監理人員的資質、持證上崗情況、旁站監理情況、開工報驗、監理文件整理歸檔情況、監理資料真實完整及情況的檢查等沒有進行規范化的管理、監督。使監理成為“兼理”、“一條龍監理”、“同體監理”、“自行監理”的現象不時出現。

2.施工單位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2.1施工隊伍技術力量不足。大多中小型水利工程投標時都是具有資質的水利施工單位,而實際施工中卻是老板實施,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等都成紙上品。承包老板叫上幾個會做的人工就進行施工。

1:2.5施工員把其樣尺做成一直角邊與斜邊的比例為

1:2.5如在施工中高程引錯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隧洞施工中軸線交匯產生的錯交等。

2.2擅自變更設計。物別是基礎施工中,因基礎施工難度較大,又經常發生與勘察設計不一致和被覆蓋的特點,有些施工單位為了貪圖施工方便,在未經設計同意的情況下自行進行變更施工,結果導致原質量問題得不到解決。如某水庫迎水坡腳的防滲處理中,施工單位擅自將大方腳基礎提高,導致完工后的大壩仍然存在滲漏。

2.3施工機械設備不能滿足施工要求。由于個體老板進行施工,一些大型設備、先進技術得不到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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