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企業工程資質合作管理制度本身存在諸多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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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4-20 09:41

建筑業企業工程資質合作管理制度本身存在諸多缺陷,這不僅使資質掛靠、違法分包和轉包行為屢禁不止,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影響和制約掛靠建筑業企業的健康發展。我國的建筑業企業施工資質管理制度產生于上世紀八十年代,那時正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國家為更好地控制工程質量,參照前蘇聯的質量管理模式,對建筑業企業設定相應條件,授予不同級別的資質,不具有資質的企業不能進入建筑市場。當初的管理制度在引導建筑業的健康發展、維持市場秩序穩定、促進建筑業企業提高綜合實力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建筑主體呈現出多元化特征,借用資質、違法分包和轉包現象較為嚴重,為工程質量帶來了巨大隱患。資質管理文件存在缺陷本文所說的資質管理文件包括資質管理制度綱領性文件,如《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其《實施意見》等;實施性文件,如《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等。其制訂一般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起草,會同公路、鐵路、水利等相關部門審核,相關部門將各自制訂的資質管理文件交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審核、發布。參與文件制定的人員,一般由省級及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專家庫里抽調的人員組成,此類人員管理經驗豐富,但離施工現場較遠,往往缺乏實際經驗。文件頒布前的調研工作,也可能受到某些條件的限制,導致調研工作進行得不夠徹底,存在不客觀的因素,從而使文件本身存在缺陷。資質種類過多、劃分過細,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

建設部2001版、2007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其《實施意見》中均將建筑業企業施工資質劃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大序列,每個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又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過細的類別劃分限定了企業只能在所申報的類別中從事建筑業務活動,而不能憑借自身能力在整個建筑市場內自由選擇,使得相近專業的施工企業能力得不到充分發揮,不利于市場主體的充分競爭,嚴重制約了有活力企業的發展空間,削弱了企業競爭能力。資質標準行業色彩濃厚,限制了高端企業的活動空間,不利于專業融合和企業的跨行業發展。目前,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12個類別,專業承包資質又按這12個類別分為60個小專業。這12個總承包資質標準和60個專業承包標準分別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化工石油等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尤其是涉及到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化工石油等方面的資質,行業色彩較重,企業很難同時滿足所有行業或較多行業資質標準要求,成功申請更多行業資質,更不可能跨行業承攬工程。

例如,同樣是對一級注冊建造師專業和數量的要求,公路、鐵路、水利等總承包一級資質標準明確要求具有本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15人以上,也就是說如果某企業想同時具備這3項總承包一級資質,就需要具備3個專業,至少45名一級注冊建造師;對于專業技術人員,公路、水利、化工石油等總承包一級資質更是要求必須具備本專業至少15人以上的高級職稱人員;對于企業技術負責人的要求,幾乎每一項總承包一級資質都要求企業總工程師具有該專業高級職稱或/和本專業工作經歷。如此多的專業條款限制和行業保護,導致大量具有較強實力的企業由于資質標準的局限,不能有效地參與更多行業的市場競爭,只能在本行業搶奪低端市場,難以充分發揮企業真正具有的資金、技術能力,不利于企業做強做大。施工總承包企業申請專業承包資質數量不能超過5項的規定,給企業經營投標帶來較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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