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工程資質合作轉包掛靠現象的管理特點及轉包掛靠市場基本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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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4-16 09:44

1轉包掛靠的管理特點

1.1基本概念《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規定,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掛靠一詞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對其概念作出明確的解釋,但一般指單位或個人,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任務并向該資質施工企業交納相應“管理費”的行為。取得資質的單位,借用別的單位資質,投標中標后,以中標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任務并向中標施工企業交納相應“管理費”的行為也屬于“掛靠”。工程資質合作一般“轉包”的主動方為企業,即是企業主動實施“轉包”行為,而“掛靠”的主動方為“包工頭”或其他承包者。由于法律明確禁止企業主動實施“轉包”行為,所以建筑行業中用“掛靠”來代替“轉包”一詞就成為常用語。兩者實質內容是一樣的。

1.2管理的主要特點

1) 轉包、被掛靠的企業收取“管理費”而不直接實施管理。譬如:對承包的工程不派駐項目經理或項目管理機構人員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等方面的管理,不依照合同法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等。

2) 為規避轉包、掛靠在法律上的障礙,打法律“擦邊球”,將所謂“管理”停留在形式上,并以“聯營”、“聯合施工”、“以包代管”、“項目經理大包干”形式出現,轉包、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不對承包的工程進行實質性的監督管理。譬如:轉包、被掛靠的施工企業雖派駐項目經理或項目管理機構人員,但實質履行合同質量、安全、進度等方面管理義務的是其他單位人員或個人聘請的非轉包、被掛靠的施工企業的人員。

2轉包掛靠市場基本形勢

2.1接受轉包或掛靠的承包者身份已多樣化主要有以下幾種:

1) 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因公開招標中標機會的限制,不得不采用掛靠其他單位資質投標中標施工。

2) “包工頭”在建筑行業從業時間長,經過近幾年的快速發展,部分“包工頭”在資金和施工隊伍上已形成一定規模,在技術、經驗、管理上已有了較大進步。他們已可以從事結構復雜的專業性工程或總包工程,90年代的僅從事簡單勞務的“包工頭”已不能與其同日而語、相提并論。

3) 原國有建筑企業辭職的項目經理或技術骨干。

4) 企業內部以“以包代管”、“項目經理大包干”管理形式出現的項目經理或技術骨干等個人。對上述4種轉包、掛靠承包者的身份,以下簡稱“工程實際控制者”。

2.2有實力的“工程實際控制者”逐步得到了建設單位的默認有些中標建筑企業盡管牌子大、牌子多,但就某一專業領域并不是強項,如實際派出的項目經理在質量、進度、安全的管理經驗比“工程實際控制者”少,建設單位默認這些有實力的“工程實際控制者”采用轉包、掛靠的方式就很自然。

2.3建筑市場轉包掛靠行為逐年增加如果要調查全國有多少家建筑企業有轉包、掛靠行為及轉包、掛靠的產值為多少是很難的。以筆者從事建筑行業20多年經驗,可以毫不掩飾的說,絕大多建筑企業包括央企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轉包、掛靠工程,并且建筑業總產值約有50%左右是通過轉包、掛靠完成的,有一半以上市場被“工程實際控制者”占據并逐年增加。

2.4轉包掛靠市場監管難度大轉包、掛靠雖明令禁止,但由于轉包、掛靠市場空間較大,企業內部管理變換手段多且帶有很大的隱蔽性,所以屢禁不止,只要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查處難度很大。

3轉包掛靠現象產生的原因轉包、掛靠現象的產生既有建筑業“門檻”相對較低、業務不固定原因,也有政府工程投資主體單一,建設實施模式落后等原因。但根本原因還是在于工程建設制度缺陷和企業成本管理的復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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