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設工程執業資格掛靠你需要交接的形式、法律責任與對策266
發表時間:2020-03-11 10:02 建筑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伴隨著改革開放而持續快速發展,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特別是1998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以來,全面停止了住房實物的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其市場地位日益提高。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利益,建筑市場也成為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我國的建筑市場尚未完全成熟,建筑市場的信用體系建設還處在探索和起步階段。在摸索和發展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建筑工程執業資格掛靠的行為就比較突出。它不僅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也阻礙了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 1、產生的原因為了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國家對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做了從業資格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節第十四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在企業資質等級中對相應的執業資格人員提出了數目具體的量化要求,如《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中綜合資質的標準之一就是“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60人,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5人,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其他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于15人次”。 同時,對建筑活動的項目負責人員提出了執業資格的要求,如《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由于我國對執業注冊資格考試的要求較高,現在的執業人員數量不能滿足建筑市場的需求,一些企業為提高其企業資質或承攬工程,招收一些不坐班的具有相關建筑工程執業資格的人員來充當本單位員工,或挪用本單位注冊執業證書供他人代替注冊去實施某項建筑活動,以達到其目的。建筑工程執業資格掛靠也就應運而生了。 2、掛靠的形式 2.1 主動掛靠主動掛靠,顧名思義就是具有建筑工程執業資格的人員,在本人知曉的情況下,主動將其證件掛靠到相關單位。這種情況一般是個人行為,在現今最為普遍。 2.2 被動掛靠雖然建筑工程的各種執業資格管理規定明確要求,注冊證書和職業印章應由本人保管和使用,但是現在一般都是由公司保管,這樣就產生了被動掛靠。被動掛靠一般是公司行為,不是個人行為。是被動掛靠人在不知情或非本人意愿的情況下,由被動掛靠人的所在單位將其證件掛靠到非本人項目,其單位安排他人以被動掛靠人的名義從事相應的建設活動。被動掛靠又可以分為知情型被動掛靠和不知情型被動掛靠。知情型被動掛靠是本人知道其單位的這種行為但沒有采取或沒有有效采取自我保護的措施;不知情型就是在本人不知情的被動掛靠。 3、資質掛靠的危害首先,執業資格的掛靠使掛靠企業具備了獲取更高企業資質標準的條件,破壞了建筑市場“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法律和制度,使法律的嚴肅性、原則性受到了挑戰。其次,由于掛靠人不親自參與建筑活動的實施,而由其他人代替;替代人由于設計、施工經驗或組織能力的限制,難以滿足工程的實際需求,管理水平落后,違規作業,工程在質量、安全、進度、投資等方面難以實施有效的控制,帶來諸多隱患。其三,掛靠單位為了應付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不惜拉關系、走后門,滋生了腐敗,破壞了社會的和諧發展。總之,建筑工程職業資格的掛靠,違背了我國實行建筑工程執業資格制度的初衷,不能保證工程建設的質量與安全生產,不利于提高我國的工程建設水平。同時,建筑工程體積大、造價高,并涉及到社會的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