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資質合作中掛靠的表現形式及資質“掛靠”的弊端和危害99
發表時間:2020-01-20 10:55 近年來,我國建筑市場競爭激烈。受利益驅動,建設工程招投標“掛靠”行為應運而生。一些無資質證書或低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通過各種途徑或方式,利用有資質或高資質等級單位的名義承接工程。這種“掛靠”做法,無論在技術、設備、施工經驗還是組織能力上都難以滿足工程要求,由此帶來諸多安全隱患,給國家經濟造成損失,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因此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從源頭抓起,加強綜合治理,實行部門聯動齊抓共管,保證建筑行業在一個穩定、有序的市場環境中健康發展。 當前資質“掛靠”存在的主要問題從通俗意義上講,資質“掛靠”是指被掛靠方通過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并收取管理費;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個人或低資質等級的單位,通過各種途徑或方式,利用有資質或高資質等級單位的名義承接工程,同時繳納一定的管理費,進行施工的行為。從法律的層面上講,就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組織利用企業法人的資格和資質,規避國家法律政策對企業法人以外的個人和團隊在稅收、貸款、業務范圍等方面的限制,并且利用所掛靠的企業法人的資格和資質獲得自身難以取得的交易信用與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 資質“掛靠”的表現形式:一是掛靠人為法人,自身有資質,但達不到建設資質合作項目所需資質的要求,于是掛靠高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然后直接組織施工;二是掛靠人為自然人,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資格,掛靠某一符合項目要求的施工企業,由該施工企業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 這種掛靠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掛靠人有建造師執業資格,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為項目施工負責人;另一種是掛靠人沒有建造師執業資格,由被掛靠企業派出掛名項目負責人,施工時該項目負責人根本不出場,這種資質掛靠的方法更具隱蔽性,往往中標后都不知道誰是真正的項目負責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承攬建筑工程的單位必須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于是,就出現了許多不具有施工資質的單位、團隊或個人,掛靠到某些具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攬相應的建筑工程,被掛靠單位收取掛靠單位一定數額管理費的現象。這種以掛靠方式承攬建筑工程的行為是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明確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由此看來,當前建筑市場普遍存在的資質“出借”與“掛靠”行為是現行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資質“掛靠”的弊端和危害第一、掛靠單位工程在質量、安全、進度等方面難以實施有效的控制。掛靠人及其組成的掛靠群體技術水平、施工經驗和組織能力很難保證達到與工程要求相一致的標準。在實際工作中,有的掛靠單位的資質與建設單位招標要求不符,存在“掛羊頭賣狗肉”的現象;有的掛靠單位無施工資質,大小包工頭從事大量的建筑工程建設。由于施工條件簡陋,管理水平落后,違規施工等行為不時發生,安全隱患問題也十分突出。第二、權利義務的不對等。對于被掛靠的公司而言,靠收取管理費出借資質,既違法又承擔風險。掛靠者往往為個人,自身沒有資金或資金很少,借用掛靠企業的名義,靠朋友或關系去承攬建設工程,雖然容易被對方納入洽談對象。但是一旦發生糾紛,被掛靠企業即被卷入糾紛中。掛靠者的目的是利用掛靠企業的資質和品牌,使自己的經營合法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