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資質合作中違法分包、掛靠行為所帶來的工程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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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1-15 14:06

近年來,隨著建筑業規模的不斷發展擴大,建設工程施工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制措施也在逐步完善和加強,但建設工程違法分包、掛靠現象依然頻發。違法分包、掛靠行為通常被認為是工程質量低劣、安全事故頻發、債務關系混亂的重要誘因,嚴重干擾建設工程施工市場秩序,危害工程質量安全。

違法分包、掛靠行為司法實踐發展趨勢在建筑業發展持續升溫和規范力度不斷加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逐年增多的背景下,違法分包、掛靠糾紛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

建筑資質合作中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不僅導致相應民事糾紛案件頻發,更是近年來諸多重大工程事故背后難以抹去的陰影。隨著政府相關部門對此打擊懲處力度的不斷加大,違法分包、掛靠行為的表現形式亦越發隱蔽和復雜。針對建筑行業這個難以根治的“頑疾”,當前已有多部法律、法規出臺,形成了一套持續規制違法分包、掛靠行為的法規體系。

其中《建筑法》、《合同法》在這個體系015~2017年全國違法分包、掛靠相關糾紛案件量2015~2017年部分省份掛靠相關糾紛案件量中居于上位法地位,其余諸如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臺的《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及其釋義等部委規章所規定的內容都以這兩部“大法”為基礎,有針對性地進行規制。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臺,使違法分包、掛靠的認定情形更為細化,也為企業利用法規規定進行自查自糾、規避違法分包、掛靠法律風險提供了實操輔助。

依據相關規定的內容,將違法分包具體劃分為主體瑕疵、承諾瑕疵、客體瑕疵三大類七小類,將掛靠按照主體和表現形式的不同分為兩大類六小類。需要注意的是,違法分包的承諾瑕疵情形中,未經建設單位約定又未經認可將構成違法分包,但這并不意味著經過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形式必然合法,如果分包符合其他情形,仍應認定為違法分包,如建設單位指定施工單位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不具有資質的單位同樣屬違法分包,在具體實務中應注意區分。同樣,在認定掛靠的六種表現形式中,第三至第六種掛靠為非典型、隱蔽型掛靠,需要相關單位提供證明材料、做出合理解釋方可具體認定是否成立。

違法分包、掛靠手段的隱蔽性、多樣性使針對此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規制制度亦隨之更新細化,實務認定此類情形時也需要考慮多種因素方可定論,而有關部門對違法分包、掛靠的打擊力度從未因此減弱。究其原因,違法分包、掛靠不僅造成建筑企業利益受損、市場管理秩序混亂,而且嚴重威脅著公眾、社會的生命財產安全。準確認定違法分包和掛靠,不僅能幫助企業規避相關法律風險,更有助于整個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

違法分包與掛靠導致廣泛民事法律風險法規條例的集中出臺,不僅昭示著主管部門根除違法分包、掛靠的決心,也提醒企業高度關注此類違法行為可能導致的廣泛風險。其中,可能產生的民事法律風險無疑是建筑企業最為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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