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資質合作,你了解其法律特征嗎?25
發表時間:2020-01-15 13:55 工程掛靠行為的內涵建筑工程掛靠行為從來就沒有作為正式的法律語言或法律概念而出現,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時并沒有直接對建設工程掛靠行為進行定義,而是將其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合作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然而“借用”只是建設工程掛靠行為所采用的諸多手段中的一種,因此“借用”無法等同于掛靠。但掛靠作為規范和整頓建筑市場活動中治理的對象,卻經常出現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文件中。司法實踐與行政管理之間的脫節是掛靠問題難以有效解決的原因之一。 工程掛靠行為的含義所謂掛靠,一般是指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企業出借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給不具備資質或資質等級不夠的建筑施工方,并允許以其名義對外承攬工程施工任務,并定期向該建筑企業上交一定費用的行為。在實務中掛靠雙方,為了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掛靠人往往以被掛靠人的分支機構或委托代理人(如項目經理、工地負責人)等名義出現。掛靠行為在工程施工的兩個階段中發生,即工程承攬與招投標過程的掛靠和施工生產過程的掛靠。掛靠的主體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可以分為兩類:自然人,即通常所謂的包工頭或者施工隊伍的負責人;施工企業,即不具備相應資格的施工企業。為論述方便,筆者在論述中對上述區別不做過多區分,統稱為掛靠和掛靠人。掛靠的形式具有多樣性、可變性和隱蔽性。 具體的形式有:個人掛靠企業;低資質合作企業掛靠高資質企業;當地企業掛靠外地企業;外地企業掛靠當地企業等等。 工程掛靠行為的特征:因我國法律對掛靠沒有明確的規定,故要了解工程掛靠,就必須從其表現出的客觀事實來分析其法律特征,該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掛靠人不具備資質或資質不夠而利用了有相應資質的建筑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接工程,其主體資格存在缺陷。資質是建筑企業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體現之一,它不僅代表建筑企業工程施工的能力,也代表該企業民事責任的承擔能力。因此法律明令禁止無資質或資質不夠的民事主體承接建筑工程,但是部分民事主體在利益的驅使之下,通過利用他人名義承接工程的方式來規避法律,達到謀利的目的。 2、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其主體資格合法。因此形成了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需求,雙方為謀取各自的利益而共同規避法律、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3、掛靠人須向被掛靠人上交一定數額的費用。上交的這部分費用通常是以管理費、承包費等形式表現出來。而有資質的建筑企業并沒有依雙方約定的條款履行任何管理義務,它所做的只是配合掛靠人承接工程,而不承擔任何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 4、掛靠人通常以被掛靠人的分支機構、某某施工隊或者項目經理部等形式對外開展活動。這種外化的表象特征容易使人誤認為掛靠雙方的法律關系是內部的承包關系或是委托代理關系,且在審判實務中法院經常會作出這樣的認定。 5、掛靠人一般沒有相應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司法實踐中掛靠方多為自然人、合伙或資質差的建筑企業。除企業之外,大多掛靠人沒有相應的資金和設備,沒有固定的組織機構和場所,沒有穩定的施工隊伍。即使是建筑企業也沒有足夠的資信獨立對所承接的工程承擔民事責任。 6、掛靠人的經營方式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表明,就與被掛靠人的關系來講,掛靠人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與被掛靠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隸屬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