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施工資質合作合同法律效益及我國資質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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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12-06 13:42

建設工程施工資質合作合同是指承包人完成發包人委托的工程項目的施工,發包人按期驗收并支付報酬的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一種特殊合同,除滿足合同生效的基本要件之外,還必須符合強制性規范的要求,其中資質是一項強制性要件。本文基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探討資質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影響。

資質含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發包人指工程建設單位,又稱業主。我國法律未對發包人資格未明確限定,一般要求其通過合法、完備手續取得工程發包的主體資格。承包人指承包單位,又稱施工企業、施工人。承包人是直接進行建筑行為的主體,其綜合素質和能力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前提條件,因而法律對承包人的主體資格要求嚴格。

按照我國《建筑法》第13條規定,筆者認為施工企業資質是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建筑施工行業從業標準為依據,對建筑施工企業的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技術裝備和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進行審查,并以頒發證書許可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一種從業資格。我國建筑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不同資質序列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又劃分為不同等級標準。發包人從事房地產開發項目應該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但法理上認為,發包人沒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簽訂掛靠的施工合同并不認定無效。

資質屬于強制性規定資質不同于企業的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承包人欠缺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簽訂的施工合同違反了《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屬于合同欠缺“合法性”要件,資質屬于強制性規定的范疇。強制性規定是國家對法律行為強制調整的法律規范,其適用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不可通過約定加以變更或排除。與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相關的強制性規范,主要為《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目前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把強制性規定區分為管理性規定和效力性規定。管理性強制規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范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而且違反此類規范后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也并不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只是損害當事人利益的規范。

對企業組織機構的影響目前產業結構單一造成建筑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不強,綜合實力薄弱。由于投資導向及行業壁壘等原因,建筑企業的產業結構呈平板型,僅在簡單的土建工程中進行低層次的重復競爭,以至于經營規模做得再大,企業的經濟效益、綜合實力也很難提高。

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影響企業承攬施工任務要到建筑市場去收集信息、展示企業形象、參與投標競爭活動。資質作為競標活動的“入場券”,只有擁有它,才能在其允許的行業、范圍內從事相關活動,進行項目競標。資質的等級、類別、范圍關系到企業在建筑市場中的競爭地位和能力,直接影響企業的經營業績,從而對企業的生存、發展產生重大影響。要提高企業經營開發、生產產值、利潤等經營指標,就要針對企業實力、社會需求等方面加強資質管理。

資質管理思想沒有跳出維持舊有秩序的窠臼首先是追求任務與隊伍的平衡,這在建筑業實行資質管理之初就曾設想和提出過,但一直沒有實際可行的操作辦法。應該說,用行政手段實現平衡的思想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在技術進步和生產效率不斷提高的今天,以人為對形勢的判斷在全國范圍內用行政手段找平衡,很難做到和做好。實際上,市場經濟中,只有通過市場競爭實現資源優化配置,達到動態平衡一條路。其次是限制企業的升級。

其結果是有活力和發展潛力的企業發展不起來,而已經進入高資質等級的企業由于缺乏壓力,增加了企業惰性,致使一些企業不重視提高管理和技術水平,用出賣高資質的辦法(允許掛靠等)維持生計。

市場經濟的行業壁壘應該主要是依靠激烈競爭建立起來的,即市場力量調控進入門檻。在產業達到相當規模,自然壁壘就會使那些經濟實力和技術水平達不到的企業不敢冒然進入,更難以生存。況且,強烈要求建立政策壁壘的應該是已進入行業的企業,以保護既得利益。政府部門則應側重消弱政策壁壘,引入競爭,防止壟斷。資質管理標準帶有濃厚的部門管理色彩現行的35種資質類別中,有23種是按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業務管轄內容劃分的。過細的類別劃分,使相近專業的施工能力得不到發展和發揮,減少了企業競爭機會,削弱了企業競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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