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作施工技術強制措施,造價人必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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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07-27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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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工程合作設計等級和質量標準。對于影響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涉及到消防、防水、防雷、人防、節能、建筑用途及重大經濟簽證)等方面的變更必須有原設計單位出具書面設計變更文件來確認外,還應經原審圖機構重新審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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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必須按規定(不少于30%)進行見證取樣檢測;檢測報告除合作按正常報告填寫、簽章外,還應加蓋見證取樣檢測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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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施工現場必須采取措施保證用于檢、試驗的材料、器具、設備、試塊、試件與工程實際相符,無弄虛作假和調包替換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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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現場臨時用水應妥善管理,防止管網漏水。臨時水池、洗車池、洗料池、淋灰池、防洪溝及攪拌站等至新舊建筑物外墻的距離,不應小于10m并應采取防止滲漏的措施。臨時性生活設施至在建建筑物外墻的距離,應大于15m,并應做好排水設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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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設計未明確要求時,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間應進行變形測量:

⑴ 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

⑵ 復合地基或軟弱地基上的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筑;

⑶ 加層、擴建建筑;

⑷ 受鄰近深基坑開挖施工影響或受場地地下水等環境因素變化影響的建筑;

⑸ 需要積累經驗或進行設計分析的建筑;

⑹ 二十層以上或造型復雜的十四層以上的高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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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相一致,并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支護與開挖宜同步進行。無可靠措施時,基坑和圍墻的周邊1.5m范圍內均嚴禁堆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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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底標高不同時,基底應按1:2的臺階逐步放坡,基礎砌體應從低處砌起,并應由高處向低處搭砌。當設計無要求時,搭接長度不應小于基礎擴大部分的高度且不應少于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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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當土方工程挖方較深或相鄰建筑較近時,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防止相鄰建筑的下沉或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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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程樁應按照設計和規范要求進行樁體質量及承載力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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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同品種、不同強度等級、不同生產廠家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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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施工中不應采用水泥砂漿代替同強度等級的水泥混合砂漿;如確需替代,應將水泥砂漿提高一個強度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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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凍脹環境和條件的地區,地面以下或防潮層以下的砌體,不應采用多孔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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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0mm厚的承重墻的每層墻的最上一皮磚,磚砌體的階臺水平面上及挑出層的外皮磚,應整磚丁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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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砌筑砌體前應提前1~2d對砌塊進行澆水濕潤;干燥地區日最高氣溫30℃以上的天氣還應對新砌筑的墻體進行灑水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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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墻上留置臨時施工洞口,其側邊離交接處墻面不應小于500mm,洞口凈寬度不應超過1m。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地區建筑物的臨時施工洞口位置,應會同設計單位確定。所有臨時施工洞口應做好補砌并采取防止裝飾面層開裂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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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磚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筑,嚴禁無可靠措施的內外墻分砌施工。對不能同時砌筑而又必須留置的臨時間斷處應砌成斜槎,普通磚砌體斜槎水平投影長度不應小于高度的2/3(多孔磚為1/2)。斜槎的留置高度不得超過一步腳手架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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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對于后砌填充墻、隔墻墻長大于5m或8、9度抗震設防時的填充墻、隔墻,其墻頂應與樓板或梁可靠拉結。當墻頂的可靠拉結設計無明確要求時,優先采取待填充墻砌筑完并至少間隔14天后,在墻頂澆筑同墻厚、寬度不小于150mm、高度不小于200mm,內配有至少1Φ10鋼筋的C20細石混凝土下懸短柱,短柱中距不應大于1.2m。短柱內鋼筋必須與結構連接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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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建筑外門窗的安裝必須牢固。在砌體上安裝門窗嚴禁用射釘固定。一般當外墻門窗洞口周圍設計無混凝土邊框時,在砌筑砌體中應設置截面尺寸不小于115×115×90mm,強度等級不小于C20的混凝土塊;其間距必須滿足固定門窗框的安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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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在8度抗震設防地區承重砌體窗間墻最小寬度以及承重砌體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最小距離小于1.2m時,應采取局部加強措施。若設計未給出明確要求,可采用在洞邊增設截面尺寸為180mm×墻厚,強度等級不小于C20的混凝土構造柱;構造柱縱筋4Φ12,箍筋Φ6@200,上下分別錨入過梁和樓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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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砌體結構墻體內設置的配電箱及消火栓四周必須按設計和規范要求加設邊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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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設計要求的洞口、溝槽、管道應于砌筑時正確留出或預埋,未經設計同意,不得打鑿墻體和在墻體上隨意開洞或開鑿水平溝槽。不應在截面長邊小于500mm的承重墻體、獨立柱內埋設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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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不得采用在墻體內先留水平溝槽后補澆混凝土的施工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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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承重墻體使用的小砌塊應完整,無破損、無裂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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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腳手眼(架眼洞)的留設必須符合設計及施工規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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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任何情況下獨立柱的最小截面尺寸不得小于下列限值:

輕質砌塊:200×500或300×400;

粘土磚:240×370或300×300;

素混凝土:200×350或250×300;

鋼筋混凝土:240×240或2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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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砌塊墻體上寬度超過300mm的洞口上部必須設置鋼筋混凝土過梁。所有過梁的有效支承長度,6~8度抗震設防時不應小于240mm,9度抗震設防時不應小于360mm。當過梁支座沿墻端的縱向長度不夠時,過梁支承應采取可靠的錨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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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小型空心砌塊砌體工程中,在散熱器、廚房和衛生間等設備及管道的卡具安裝處的小砌塊,宜在施工前用強度等級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將其孔洞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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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與構造柱連接處墻體應砌成馬牙槎,馬牙槎凹凸尺寸不宜小于60mm,高度不應超過300mm,馬牙槎應先退后進,對稱砌筑;節點上下均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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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抗震設防烈度8度和9度時,砌體結構樓梯間及門廳內墻陽角處的大梁支承長度不應小于500mm,并應與圈梁或樓蓋可靠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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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當設計無明確要求時,外墻洞口寬度超過1.5m的窗臺面均宜設置同墻寬,不小于90mm厚的鋼筋混凝土壓頂;其縱向鋼筋不小于2Φ10,橫向鋼筋筋Φ6@200,縱向鋼筋應分別錨入兩側結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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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砌體填充墻構造柱設置必須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明確要求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 內、外墻墻長超過層高的2倍時,必須設置構造柱;

⑵ 內外墻交接處均應設構造柱;

⑶ 外墻轉角處及通窗端部處無框架柱或混凝土墻時應設置構造柱;

⑷ 所有外墻陽臺門兩側(門帶窗時為靠門一側)及洞寬不小于4m的窗洞兩側均應設構造柱(當洞邊至側向支承近邊間距小于400mm時可不設構造柱而改設抱框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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