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學法丨一則建筑合作工程案例,看舉證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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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07-26 22:59

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關于85萬元銀行轉賬之間的借款糾紛提起申訴,建筑合作主張被申請人應當償還相關款項,四川高院經再審駁回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法院審查總結案件焦點為,關于該項銀行轉賬反映的何種法律關系,是查明本案的關鍵。再審申請人出具相關銀行轉賬記錄作為證據,被申請人抗辯本案并非借款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合作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該規定是對特殊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原告只出具轉賬憑證作為證據的情況下,若被告抗辯該款是償還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則應由被告對其主張舉證,在被告舉證后,原告仍應承擔對借貸關系的證明責任。

而本案中,被申請人的抗辯并非償還之前或其他借款,而是抗辯雙方根本不存在民間借貸的事實,因此,本案不應適用此條審查,而應適用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定,再審申請人應就其主張的借貸關系繼續承擔舉證責任。由于再審申請人舉證不能,經法院釋明轉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另外關于本案事實,雙方均認可轉賬發生的原因是基于案外人的指示,且轉賬發生后被申請人已將款項轉走,不再持有相關款項,不屬于不當得利返還的情形,因此再審法院依法駁回了再審申請。

文丨李統律師 房地產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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