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民政局敬老養老中心入住五保老人夏季和冬季服裝采購項目(5)27
發表時間:2019-07-18 17:20 七、合同事項 27.簽訂合同 27.1 成交供應商應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由于成交供應商的原因逾期未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的,將視為放棄成交,取消其成交資格并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及雙方確認的澄清文件等,均為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組成部分。 27.3 采購人不得向成交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成交供應商私下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任何協議,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磋商文件和成交供應商響應文件確定的事項進行修改。 27.4 成交供應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購合同或放棄成交的,采購人可以與排在成交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選人簽訂采購合同,以此類推。 27.5競爭性磋商文件、成交供應商提交的響應文件、磋商中的最后報價、成交供應商承諾書、成交通知書等均稱為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組成內容。 28.合同分包 28.1 經采購人同意,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須在響應文件中事前載明。這種要求應當在合同簽訂之前征得采購人同意,并且分包供應商履行的分包項目的品牌、規格型號及技術要求等,必須與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應當為采購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不屬于成交供應商的主要合同義務。 28.2 采購合同實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28.3 中小企業依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規定的政策獲取政府采購合同后,小型、微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中型企業,中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企業。 29.合同轉包 本采購項目嚴禁成交供應商將任何政府采購合同義務轉包。本項目所稱轉包,是指成交供應商將政府采購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并退出現有政府采購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受讓人(即第三人)成為政府采購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 成交供應商轉包的,視同拒絕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義務,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0.補充合同(工程資質) 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人需要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成交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該補充合同應當在原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購合同履行結束后,且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名稱、價格、履約方式、驗收標準等必須與原政府采購合同一致。 31.履約保證金 31.1 成交供應商應在合同簽訂之前繳納采購文件供應商須知附表規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31.2 如果成交供應商在規定的合同簽訂時間內,沒有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且又無正當理由的,將視為放棄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雙方當事人均已簽字蓋章)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購網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33.合同備案 采購人應當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自簽訂(雙方當事人均已簽字蓋章)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通過四川政府采購網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應商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后,合同雙方應嚴格執行合同條款,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證合同的順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合同糾紛,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5.驗收 35.1本項目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將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購項目需求論證和履約驗收管理辦法》(川財采〔2015〕32號)的要求進行驗收。 35.2 驗收結果合格的,成交供應商憑履約保證金收據到成都市龍泉驛區民政局辦理履約保證金的退付手續;驗收結果不合格的,履約保證金將不予退還,也將不予支付采購資金,還可能會報本項目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四川省政府采購當事人誠信管理辦法》(川財采〔2015〕33號)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者以失信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36.資金支付 采購人將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及時向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本項目采購資金采取直接支付,支付程序為:財政部門根據采購人的支付申請,并對采購合同進行審核后,直接將貨款支付給成交供應商。 八、磋商紀律要求 37.供應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應商參加本項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虛假材料謀取成交; (2)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 (3)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其他供應商惡意串通; (4)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磋商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5)在磋商過程中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協商; (6)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8)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或者違規分包; (9)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10)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11)拒絕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向監督檢查部門提供虛假情況;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供應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具備(1)-(10)條情形之一的,同時將取消被確認為成交供應商的資格或者認定成交無效。 九、詢問、質疑和投訴 38.詢問、質疑、投訴的接收和處理嚴格按照《中華人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和四川省的有關規定辦理(詳細規定請在四川政府采購網政策法規模塊查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在政府采購中有變化的,按照變化后的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本章規定的內容條款,在本項目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屆滿后,因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變化導致不符合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直接按照變化后的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調整。 40.在本次遞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內,供應商本次磋商中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產品報價與其在中國境內其他地方的最低報價相比不得高于15%。 41.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對供應商和采購產品的技術標準、質量標準和資格資質條件等有強制性規定的,必須符合其要求。 42.本項目不允許采購進口產品,否則作無效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