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工程合作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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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2-06-02 14:02

1前言

隨著時代的發展,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已經成為當今綠色建筑行業的主要組成部分,綠色建筑能夠符合我國可持續發展理念,在實際建筑工程合作的過程中,能夠降低對環境的污染,同時還能夠保證最終的建筑質量。而確定綠色建筑質量的方式,就是對其展開評價,目前我國已經在美國LEED基礎上,建立了一定的綠色建筑評價體系,本文將重點研究二者之間的差別,完善我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

2我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與美國LEED比較

2.1結構體系的比較

我國首次在2006年推出了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并在2014年在原有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基礎上,對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做出了完善,本文將其與美國LEED展開對比分析,確定二者在實際實施中的差異,最終確定適合我國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二者在結構體系中存在一定的差異。第一,評估對象之間的差異,我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中,將評估對象分為居住建筑以及公共建筑兩種類型,公共建筑主要包括辦公建筑、商場以及旅館等。而美國LEED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則將建筑劃分為5個冊,每個冊中將建筑分為不同類型,根據類型的不同,建立相應的評價體系,在實際評估的過程中,根據建筑類型選擇相應的評價系統。針對評價對象之間的差異能夠看出,我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中,針對我國實際國情制定了相應的評價標準,我國綠色建筑工程正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因此只制定了單一和簡單的劃分。

2.2評價方式的比較

針對評價方式,我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中將評價方式分為設計評價以及運行評價,其中設計評價需要在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核通過之后展開,運行評價則是需要在建筑施工完成之后,建筑使用一年的基礎上展開評價。在設計評價的過程中,針對施工管理以及運營管理,給予相應的條文,在運行評價的過程中,需要將其中的7個指標展開全面有效的管理。我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中的設計評價以及運行評價,屬于兩個相對獨立的系統,需要展開分別認證,一個施工項目也可以得到雙認證。而美國LEED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使用的是全過程評價方法,從項目的設計一直到項目使用,展開跟蹤評價,共展開一次認證,這一點與我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具有較大的差異。

2.3評價結果的比較

我國綠色建筑評價分為控制項以及評分項,控制項的評價結果可以分為通過以及不通過,如果項目不通過,則不能申請再次認證,而評分項則是根據建筑使用滿足標準的程度展開。綠色建筑評價指標體系共分為7種類型,每種指標下會設置相應的評分項,將幾項評分項的結果相加,為最終項目的評分總分,滿分為100分。

3我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完善措施

3.1建立多樣化的評價標準

提升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多樣化,不僅能夠為評估人員提供更多的選擇,同時還能夠保證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針對性以及專業性。目前我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中的評價對象只有兩種,并沒有對建筑展開進一步的劃分,如果將所有建筑都按照這兩種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則無法對其展開科學全面的分析。因此在完善我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過程中,需要根據綠色建筑行業的實際發展情況以及國情,將綠色建筑類型進一步細化,將其劃分為不同的類型,進而實現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多樣化。可以采用循序漸進的方式,對其不斷完善,針對綠色建筑工程的類型以及建筑使用途徑,逐漸對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展開完善,避免在此過程中出現急于求成的情況,影響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應用質量。

3.2定量評分條款

定量評分條款能夠提升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實施效率,在美國LEED中,每項評價標準都對應著相應的可量化評價標準,在評價過程中能夠確定項目滿足標準的程度,進而降低評價難度。例如,在材料能源評價指標中,材料使用率如果在5%,則可以得到一分,如果達到7%,則可以得到兩分,這種定量評價的方式,能夠提升最終綠色建筑評價結果的準確性,同時還能夠保證評價過程的標準性。在我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中,并沒有展開量化分析,只制定了數值的范圍,使用的定性詞匯較多,因此在實際評價的過程中,評價人員很難對其展開細致的評分,進而出現評分差異的情況。因此在完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過程中,需要對其中的評分標準展開定量處理,逐步實現綠色建筑評價的標準化以及準確性,最終達到提升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應用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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