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現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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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1-07-16 14:29

1招投標階段合同簽訂管理不重視。

相關人員對于招投標環節的重視程度不足,而從建設工程的角度考慮,合同管理與招投標管理之間存在緊密關聯,可將招投標視為合同談判的一部分。在此過程中可以確定相應條件以及具體的條款,中標且簽訂合同后,便隨之產生了法律效力。因此,無論是承包方還是發包方都要端正態度,注重對合同簽訂各環節的管理,積極履行承諾與義務。從實際情況來看,合同管理與招投標管理之間并不具備關聯,從而出現合同內容明顯偏離招投標文件的情況,致使后期施工無法滿足工程要求。

2分包合同的履行不到位

基于建筑工程特性,分包合同的覆蓋面較廣,在簽訂環節應當兼顧各項工程因素,但實際施工中普遍存在諸多問題。大量工程經驗表明,盡管簽訂了分包合同,但部分建筑企業一味注重成本,在實際施工中并未完全遵循條款規定,施工作業并未依據合同工期展開,隨之出現工期延誤、施工品質欠佳等問題。此外,部分施工企業還會使用不達標的原材料,最終的施工質量必然受到影響,建筑整體無法滿足工程設計要求。           

3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大量“陰陽合同”。

從我國建筑工程大環境來看,在開展分包合同管理工作時普遍存在輕視法律的情況,分包人并不具備足夠的法律意識以及完全行為能力,隨之制約了分包合同的有效性。不僅于此,各類行政處罰與民事責任都過度集中在總承辦方。在此環境下,盡管分包合同合乎法律規定,但依然出現了分包行為違法的現象,并且完成分包合同的簽訂工作后,分包方的觀念便發生了扭曲,缺乏嚴格的管理制度,施工過程中隨意性較強,實際操作無法滿足工程規范。“陰陽合同”是現代建筑工程領域尤為普遍的問題,盡管是相同的合同內容,卻產生了2份存在差別的合同,即除了對外合同外,還存在一份對內合同。置身于激烈的市場環境中,發包方更具優勢,從承包方的角度來看,為獲得參與工程的機會通常會掩飾自身的不足,在分包合同的基礎上還會衍生出一些附加條款,以便給自己創設更大空間。而對外分包合同則成為了應對上級檢查的“門面工程”,內分包合同中增添的內容往往不合乎規定。

4合同變更意識薄弱。建筑工程的體量相對較大,所需工期相對較長,涉及大量施工環節,在實際施工中,受多方面因素影響往往出現變更現象。合同是基于工程圖紙等基礎內容創建而得,因此若某一工序存在異常,則會對其他工序造成影響,隨之出現返工、退工等一系列問題,所帶來的變更不僅與施工單位有關,還直接關聯到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多個工程主體,均需要針對實際變動情況創建全新計劃。在此背景下,工程人員為避免變更工作帶來的麻煩,通常不會做出合同變更行為,或是僅做出輕微變更,但在施工中卻出現截然相反的情況,大量施工內容被調整,與計劃產生明顯偏差。

結語

在建筑工程大規模發展背景之下,基于分包合同的管理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建筑企業需要從自身情況出發,加之工程需求,有效地解決分包合同管理問題,為分包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將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落實到位,確保自身合法權益,為建筑工程的開展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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