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消火栓給水管網布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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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8-28 09:29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觸發裝置、警報裝置及其他具備報警輔助功能的裝置組成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自動報警裝置的工作原理是:利用火災發起初期階段煙霧、火苗、熱度等具體的量,經由火災探測器的檢測合成信號,發往火災報警系統之中,并且通過GPS定位到火災的發生位置,使火災被及時準確地發現并采取救援措施。同時,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火災現場的情況也會觸及減災滅火設備,在救援人員還未到達的時候對火災初期階段進行滅火措施,以保證火災不會大面積蔓延,造成嚴重的損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是自動化技術應用于消防工程中的重要成果之一,對提高消防工程智能化、網絡化及提高消防效率,減少火災損失有著積極作用。自動報警裝置可保證火災發現的及時性、火勢控制的有效性、經濟損失的最優性。火災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為火災報警系統中的重要部件。

這是從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行為與火災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來劃分的。而發生火災往往是多因一果,不一定存在行為人直接導致火災事故發生、擴大、蔓延的直接原因,而對由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其職責,對火災事故的發生、擴大、蔓延負有一定責任,則負間接責任。但對當事人如何承擔責任,承擔多少責任,在一個或多個間接責任中如何具體劃分應承擔責任多少;是否只存在間接責任,沒有直接責任的情形等,很難定性定量。況且,火災事故責任又可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公安消防機構是依法行使行政權的機關,其進行責任認定應當屬行政歸責,不應涉及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歸責權在人民法院,刑事責任歸責權在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而行政責任歸責從現行的國家行政執法職能分工看,其主要職能部門是國家監察機關,而非公安消防機構。實踐中,火災事故責任認定錯綜復雜,涉及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及管理制度等相當多,公安消防機構難于獨家承擔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任務。并且,許多火災很難認定它是違反何種消防管理法規而承擔什么樣的行政責任。如:因電氣設備故障引起的火災,雷電引起的火災,機動車輛火災等。

由上述可知,暖通、給排水、消防工程施工管理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對工作人員提出很高的要求。但是,目前很多建筑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消防給水管網試壓施工不達標暖通、給排水以及消防工程施工中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各個系統管網的試壓工程,一般在工程施工中,均需要兩次試壓才能正常投入運行中。首先,是試漏施工,在常壓情況下逐漸加壓試驗,而強度試驗分為工作壓力和試壓壓力兩種不同狀態下的試壓。目前,在工程施工中,很多施工技術人員只注重一方面的施工,而忽視二次試壓工作,并且有時候試漏也無法達到相關施工標準要求,施工規范操作不夠標準化,使得系統無法正常運行,即使在短暫時間內,管網能夠投入使用中,但是后期必定會給整個系統帶來很大的安全隱患,造成后期大量的工程維修,增加工程管理費用,也不利于人們居住。

自動滅火系統自動滅火系統分為自動水滅火及自動氣滅火。自動水滅火器主要由灑水噴頭、報警閥及監測器組成。灑水噴頭可以準確探測到火源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報警閥是噴水及斷水的信號提示裝備。而監測器是對滅火過程的監測,以信號的形式反饋給系統,對水流大小、壓力大小及滅火狀況作出相應的記錄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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