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筑行業資質掛靠業務五種方式合理,合法獲取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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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4-24 09:13

資質掛靠主要指的是企業和個人(通常稱掛靠方)借用其他企業(通常稱被掛靠方)的資質承接工程項目,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掛靠方向被掛靠企業上交管理費的行為。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情況下被掛靠方只提供資質,掛靠方自己施工管理,但是,有些掛靠方會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而且通常情況下掛靠方和被掛靠方利益結算主要是通過上繳管理費的方式,在談判的時候一般是以管理費作為相互要價的一個條件。

在《建筑法規》中規定,轉包、掛靠都是違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2種情況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合是無效指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就是掛靠方用被掛靠方名義跟業主簽的工程承包合同是無效的,而不是說掛靠方和被掛靠方之間的掛靠協議是無效的。

所以說,不管是建筑法規、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都認為掛靠業務是違法的,或者說法律上是不給保護的。但是實際工作中,尤其是建筑行業,掛靠的行為普遍存在,想通過財務的手段把違規的行為完全做成合法、沒有風險的是不現實,也是不可能的。企業能夠做到的是,在現行的政策規定下,在現行的財務制度內,把不合法的業務能夠盡量的做得合乎有關會計、稅法的規定,盡量降低在財務、稅務方面的風險。

在相關的會計準則、相關的稅法文件中從來沒有對掛靠業務做過一個系統的、全面的、詳細的、具體的規定。尤其是在會計準則中,由于業務是違規的,不可能規定掛靠業務怎么做會計核算;在稅法上也不會詳細的列舉應該怎么核算,怎么報稅。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各自有各自的做法,以下方法是建筑行業主流企業普遍采用風險最低的一種做法。

掛靠業務賬務處理

在現行的會計準則中,對于掛靠怎么處理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在稅法文件中,對納稅義務是有界定的,如果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經營,按照稅法的要求應該以被掛靠方作為納稅義務人。事實上,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經營,被掛靠方要承擔各種法律責任,所以現在采用的辦法是掛靠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被掛靠方的財務會計核。由于掛靠方是以被掛靠方名義中標,將來就要以被掛靠方名義給業主開發票,在被掛靠方會形成大量的銷項稅額和收入。要消化銷項稅額和收入,只能要求掛靠方在施工過程中把發生的所有成本費用支出做到被掛靠方的賬上,形成被掛靠方的成本費用和進項稅額。

掛靠方和被掛靠方的利益分配,要以被掛靠方的利潤為依據,而且掛靠方與被掛靠方的結算屬于內部承包經營結算。掛靠方想把利潤拿走,這屬于企業內部的一個經營行為。掛靠單位在財務上應該怎么做?筆者建議施工項目的會計核算可以由施工方(掛靠單位)自己組織,或者由被掛靠單位派遣財務人員,也可以實行報賬制在被掛靠單位入賬。有一些小的項目掛靠方不用設會計,只需把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所有發票拿到被掛靠方公司總部報賬。

不管采用哪種模式,掛靠項目的會計核算,有關的賬表屬于被掛靠單位的一部分,要并入到被掛靠單位的財務報表,而且所有的憑證賬目都是被掛靠單位的會計檔案,將來都要保留。

收到工程款的處理

掛靠工程項目的工程回款,業主會直接打到被掛靠單位銀行賬上,為了保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財物安全、稅務安全,被掛靠單位不能把收到的工程款全部轉給掛靠方。工程中涉及到的材料、設備采購,尤其是大額資金的支付,應該由被掛靠單位財務部門直接支付,直接從供應商處取得發票,這樣可以保證將來獲得的成本費用發票是安全的,不會是虛開的。

掛靠方支付管理費用和利潤的提取

在掛靠工程中實際的施工方需要給被掛靠單位交管理費,管理費建議表現為被掛靠方的利潤,而不要表現為管理費。按增值稅文件的規定,如果一個企業收另外一個企業的管理費需要交增值稅,而且還要開具發票。如果實際施工中一個億的工程有可能只有7000萬的成本費用發票。假如被掛靠單位只收1000萬的管理費,賬上做9000萬的成本費用,這里面有2000萬是掛靠方的利潤。

掛靠方的利潤如何提取?

掛靠方怎么能夠合理、合法、比較經濟的把利潤拿走,這是掛靠業務里邊最核心的一個問題。首先要要明確一個概念,從法律形式上來說,掛靠方公司和被掛靠方是兩個不同的納稅主體,掛靠方可以按以下方式獲取利潤:

1、租賃方式。掛靠方在施工的過程中使用自己的一些設備、周轉材料、車輛等,屬于掛靠方公司的財產可以通過租賃的方式將其成本費用轉入施工項目成本。這是掛靠方獲得掛靠利潤的一種重要方式

2、勞務分包。可以用掛靠方企業和被掛靠方之間簽勞務分包或者專業分包的辦法。

如果掛靠方是自然人,也可以以自然人的名義將本人所有的相關設備、周轉材料、車輛租賃給施工項目并收取租金,向被掛靠方開具發票。甚至掛靠方自然人還可以進行勞務分包,甚至專業分包。但是在建筑法規中規定,自然人不能承包工程。在營改增之后,稅務機關不管建筑法規是怎么規定的,不管這種行為是不是違反建筑法規,如果實際發生了,稅務機關就會按照稅法的要求讓納稅人交增值稅。

3、承包承租經營承租。如果掛靠方是自然人,可以和被掛靠方簽訂了承租承包經營合同,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完成一定的利潤,剩余的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按照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假如有一個億的工程,在實際生產過程中發生了8000萬的成本費用,有 2000萬的利潤,被掛靠方留1000萬,承包人自己拿走1000萬要按照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繳納個人所得稅。

:掛靠人王某2017年掛靠建筑企業承接業務,王某與被掛靠方簽訂承包協議,當年取得承包經營所得10萬元,按月從被掛靠方取得工資每月1萬元。王某全年應納稅所得額=(10+12×1)-(12×0.5)=16萬全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6*35%-1.475=4.125萬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16多萬就要交4萬多的個稅,將近35%的個人所得稅,這個代價雖然大,但是這個方法是合法的。

4、自然與被掛靠方簽訂勞動合同

將自然人掛靠方聘為項目經理,將應得利潤作為績效獎、離職一次性經濟補償支付。比如,工程發生了8000萬的成本,然后只需要1000萬管理費,掛靠方利潤1000萬直接作為績效獎發給項目經理,這個辦法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道理差不多,績效獎可以按照一次性的年終獎扣個人所得稅。

5、一次性經濟補償方式

如果是自然人掛靠,和被掛靠方簽勞動合同,在項目結束時解聘,給他的利潤以一次性的經濟補償方式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需要交個人所得稅。總結一下,掛靠方獲得利潤可以通過租賃、勞務分包獲得一部分利潤。最后如果還有利潤拿不完的話,如果是個人的話,還可以考慮績效獎、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或者是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獲取利潤。

施工方墊資的處理

建筑企業在施工的過程中往往要墊資,掛靠項目如果涉及到墊資一般都由掛靠人墊資,這個業務也要做規范。如果工地上要使用掛靠人的資金,應該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簽訂借款合同,相當于掛靠人把錢借給被掛靠方,然后被掛靠方用于支付工程項目的各種支出。這個屬于借款業務,掛靠方可以給被掛靠方開具利息發票,這個屬于非常正規的做法,也可以轉移一部份利潤。實際業務中也有這樣的情況,掛靠方不把錢交到被掛靠方財務上,自己直接購買材料、設備,發票抬頭開具被掛靠方的名稱,但是付款方不是被掛靠方,這樣行不行?從法律上來說是沒有問題的,稅務上也是可以的。但是建議掛靠方把錢交到被掛靠方的財務上,由被掛靠方財務管理資金,這和保證財物安全是同樣的道理。

資質共享業務處理

建筑集團公司到市場上投標,中標之后業主和集團公司簽合同,但是集團公司簽合同之后把這個工程交給下面的一個子公司施工。如果是這種操作模式的話,理論上來說應該是:將來集團公司和業主結算工程款,集團公司給業主開發票。集團公司再和子公司結算工程款,子公司給集團公司開發票,這么做企業添了很多的麻煩,集團總公司本身不做這個項目,所以能不能讓子公司和業主直接搭上線,能不能直接讓子公司給業主開發票?

為了解決集團公司資質內部共享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出了一個政策,2017年國家稅務總局11號公告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在實際業務中,如果有些自然人掛靠方使用被掛靠方資質投標承接工程項目,可以考慮利用這樣個政策。

比如,張三一直用被掛靠方資質對外投標承接工程項目,那么被掛靠方可以把張三收編為一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將來他以被掛靠方的名義中標之后,如果業主是私營企業,對于和誰結算要求不高,張三可以直接和業主結算、給業主開發票就可以了,這樣就把掛靠業務的問題簡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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