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作中的這些問題你都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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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11-27 10:48

建設工程合作的目的是交易,核心是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即承包方通過人材機的調配在一定時間內完成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且符合發包人要求的建筑物。

發包人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為了實現該目的,就需要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進行預防,為雙方解決爭議提供合同依據。

一些施工企業在經過殘酷壓價,低價中標后,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往往采取一些不正當的手段,與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溝通,利用簽證單填寫等過程,通過變更設計增加項目或提高價格等手段,來保證其微薄的利潤。

施工企業每干一個工程,便需要與一批陌生的單位進行合作。在一個陌生的環境中,并非所有主體都會按規矩辦事,按照“熟人好辦事”的交易規則,施工單位需要熟絡陌生單位,而往往這樣的單位是不見好處不給笑臉的。為了“好辦事”,施工企業需要打通關系,開展工作,賄賂便因而產生。

合同價款條款是建設施工合同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條款,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80%的是造價糾紛,這就需要我們對合同價款的約定引起足夠的重視。應注意以下問題:

1、招投標工程項目,簽約合同價即是投標價、中標價;直接發包的工程,簽約合同價為雙方簽約時協商確定的工程造價。

2、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臨時設施費組成,應當不低于《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費率表》中的下限費率;

3、據2013計價規范第2.0.7項,暫估價指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4、暫列金額是用于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5、不同的合同價格形式,發包人和承包商之間的風險分配是不同的,主要體現在工作內容風險、工程量風險、單價風險等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的分配。

工期一般與建設方的整體規劃密切相關,牽一發而動全身,所以為了督促施工方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工程建設,一般會約定較重的違約責任,所以明確開工日期、實際開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工期延誤、工期順延、工期索賠、總工期等內容尤其重要。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約定開工日期、開工報告載明開工日期、施工許可證上載明的開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況下,應以監理單位確認的開工報告中載明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2、注意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且這里的天數為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實踐中真正的施工時間并不包括春節等節假日,所以承包人須注意節假日時間的長短,以免工期過短。

3、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額工期時,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費用,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30%。超過30%的,視為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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