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建工程法規精講考點:企業資質合作的法定條件和等級5
發表時間:2019-08-16 17:55 企業資質合作的法定條件和等級 一、施工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 施工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一)有符合規定的凈資產企業凈資產是指企業的資產總額減去負債以后的凈額。凈資產是屬于企業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資產,即所有者權益。 企業凈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中凈資產指標為準考核。(二)有符合規定的主要人員除各類別最低等級資質外,取消關于注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三)有符合規定的已完成工程業績三級企業不再要求已完成工程業績。(四)有符合規定的技術裝備許多大中型機械設備都可以采用租賃或融資租賃的方式取得。 二、施工企業的資質序列、類別和等級 資質序列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施工勞務三個序列。資質類別和等級(1)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2)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請、延續和變更 (一)企業資質的申請、延續和變更 企業資質規定申請(1)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 (2)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延續(1)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2)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3)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變更(1)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2)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 (二)不予批準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的規定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1)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2)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4)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5)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6)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 (7)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8)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 (9)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 (10)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11)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企業資質證書的撤回、撤銷和注銷 類型規定撤回(1)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2)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3)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后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 (1)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2)超越法定職權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3)違反法定程序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4)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注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向社會公布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建筑業企業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1)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2)建筑業企業依法終止的; (3)建筑業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4)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