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作標準化工期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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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08-10 23:23

建設工程施工合作標準化工期指引:

1 目的

1.1 為集團戰略發展提供技術支持。

1.2 為集團領導在戰略決策階段從宏觀層面掌握項目開發的建設周期。

1.3 為集團項目開發進度指標的合理性提供決策依據。

1.4 為集團各子公司工程建設進度的精細化管控提供參考。

2 適用范圍

2.1 適用對象

2.1.1 本指引適用于集團新建住宅地產開發項目的決策及前期階段。

2.1.2 本指引不適用于受拆遷影響和土地一級開發成熟度影響的工程項目。

3 術語

3.1 定額工期

3.1.1 定額工期是指工程自開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內容, 符合合同約定竣工驗收條件,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歷天數。

3.1.2 有效工期

有效工期,即工程的有效工作日。工程施工期間,凡遇到不可抗力的事件發生,如地震、戰爭、洪水、暴亂等等,以及非承包商原因的斷水斷電8 小時以上均不計入有效工期。工程因地下基礎施工遇到古墓、文物、障礙物等不可預見因素而停滯的時間均不計入有效工期。

3.1.3 標準工期

標準工期是項目獨立標段在工程建設階段有效工期在關鍵線路上的算數值以及輔助因素日歷時間的累加和,是該標段工程建設的標準施工周期。

4 計算說明

4.1 計算原則

4.1.1 各項目標準工期的確定必須以安全、質量符合國家及地方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為前提。

4.1.2 當工期需要壓縮時,施工規范明確的施工技術間歇時間,質量評定、驗收時間和必要的工序準備時間不得壓縮。

4.1.3 當工期壓縮量大于定額工期的25% ,或有可能造成工程趕工費、措施費大量上漲時,項目公司應組織集團相關職能部門召開專題會審議。

4.2 地區劃分

4.2.1 依據《全國統一建筑安全工程工期定額》將全國劃分為Ⅰ、Ⅱ、Ⅲ類地區。

4.2. 2 I 類地區: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云南、重慶、海南。

4.2.3Ⅱ類地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河南、陜西、甘肅、寧夏。

4.2.4Ⅲ類地區:內蒙、遼寧、吉林、黑龍江、西藏、青海、新疆。

5 計算假設

5.1 最長周期假設

同期開發的項目中按照施工最長周期樓棟(一般為最高層) 的建設周期為計算工期, 其余樓棟及附屬建構筑物的建設工期均可通過交叉施工覆蓋在關鍵工期內。(如:別墅、板樓、小高層、泵房、售樓處等施工周期可以不另行計算。)

5.2 同時開工假設

存在多個標段或者多個總包的項目, 在計算該區(期) 標準工期時假設所有標段同時開工。

5.3 首驗合格假設

標準化工期計算區(期) 內的各專項工程和總包工程一次性驗收合格, 不考慮質量事故處理和質量缺陷返工時間。

5.4 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及非正常停工假設

施工過程中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也不產生因安全事故而被政府管理部門停工。不因管理部門的各種行政命令而停工(如發生,計劃相應順延) 。

6 計算指標

6.1 最長周期

計算區(期)內施工最長周期樓棟的層數。

6.2 計算結果(絕對指標)

按照標準化工期計算方法所得的算數累加值就是計算結果的絕對指標。

6.3 相對指標

相對指標界定了標準化工期的合理范圍和壓縮空間。即在絕對指標的基礎上, I 類地區±10% ,Ⅱ類地區± 15% ,Ⅲ類地區± 20% 。

6.4 開工時間

6.4.1 最佳開工時間

工程最佳開工時間,為工程所在地立春后的非冬季施工時間。

6.4.2 不利開工時間

6.4 .2 .1 工程未能在進入冬季施工前完成正負零以下部分工程,一般為工程所在地進入冬季施工前三個月內開工。

6.4 .2 .2 工程未能在進入雨季施工前完成基礎墊層施工,一般為工程所在地進入雨季施工前一個月內開工。

6.4 .2 .3 工程選擇在不利開工時間開工,項目公司須制定相關施工方案并組織集團相關職能部門召開專題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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