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建廳發文,一個工程合作項目只能有一個最高投標限價17
發表時間:2019-08-09 20:09 從吉林省住建廳網站上獲悉,為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價,規范工程計價行為,確保工程合作項目質量和施工安全,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加強建筑工程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確,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招標的,必須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和復核。一個工程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 通知指出,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應根據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進行編制和復核。招標人應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并只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告知性備案。 通知明確,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的,不得只公布總價,應同時公布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不應上調或下浮。 此外,通知還明確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未按照規定進行編制的,應在最高投標限價公布5天內向項目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交書面投訴申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按規定對投訴進行處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對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所編制的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進行審核。 關于處罰,通知明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最高投標限價編制單位和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資質(格)、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并記入企業及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 |